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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试论行政听证程序在大调解机制中的运用及规则四

    时间:05-11 21:35:37来源:http://www.laixuea.com 调查报告阅读:8166

    概要:www.laixuea.com构起一个双方能沟通合作、引导与接受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公民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加强。第五,从与国际接轨角度看,WTO规则主要就是行政法规则,其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t.principle),这就要求我国行政听取程序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规范程序进一步加强,以适应国际化的需要。 二、群体性矛盾的属性及其引入行政听证程序运用的缺陷和成因。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进程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加快,政府行政职能的改革深入,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公民的利益维护意识越来越强,各种以行政执法的不 到位或不规范引发的各类群体性矛盾的日益增多,如征地拆迁、补偿、工资福利待遇的提高等,绝大多数群体性案件都涉及到当事人的维权问题,这类矛盾都属于行政法律调整范围内的案件,在政府组织调查承办时,引入听证程序进行处理已被提到大调解的经常使用的手段之一。当前就大调解引入听证程序在处理矛盾纠纷尚有以下不足。第一是听证参加人范围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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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laixuea.com 构起一个双方能沟通合作、引导与接受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公民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加强。第五,从与国际接轨角度看,WTO规则主要就是行政法规则,其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t.principle),这就要求我国行政听取程序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规范程序进一步加强,以适应国际化的需要。     二、群体性矛盾的属性及其引入行政听证程序运用的缺陷和成因。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进程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加快,政府行政职能的改革深入,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公民的利益维护意识越来越强,各种以行政执法的不 到位或不规范引发的各类群体性矛盾的日益增多,如征地拆迁、补偿、工资福利待遇的提高等,绝大多数群体性案件都涉及到当事人的维权问题,这类矛盾都属于行政法律调整范围内的案件,在政府组织调查承办时,引入听证程序进行处理已被提到大调解的经常使用的手段之一。当前就大调解引入听证程序在处理矛盾纠纷尚有以下不足。第一是听证参加人范围受到限制。目前,我国行政程序的当事人仅限于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相对人),而在西方国家一切与该处理决定有厉害关系的人均可参加,并采取公开方式举行听证,允许记者采访。第二,听证笔录制度不够严谨。《行政处罚法》第2条仅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至于笔录中应当涉及的哪些事项未予规定,这样的自由度无疑会使听证程序形同虚设。而西方国家对此做了明确的说明。以《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为例,其556条规定听证笔录就包含下列事项:⑴任何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证据的记录;⑵行政机关拟定的事实的裁定、法律法规的裁决;⑶听证程序提出的全部文书、申请书。这样明确的规定无疑为此后的行政决定奠定了基础。第三,没有规定听证笔录在决定中作为唯一依据,即案卷的排他性。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听证笔录、证物以及在该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申请书是做出裁决的唯一依据。”这是准司法性的体现。第四,没有真正做到职能分离。就是指听证和裁决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职能分离来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主张“每个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它既适用于司法职务,也适用于行政职务,《英国行政法》一书对此作了较全面的介绍“公民在其权利和合理的利益受到行政决定不利影响时,不仅有权为自己辩护,而且有权要求他的意见必须有一个没有偏见的行政官员决定。一个行政决定不能由和该决定有利益牵连的人作出,这是自然公正原则对行政程序的要求。”任何人不能就同一事件同时作为追诉人和裁判官。目前实施的大调解组织机构就存在着这种嫌疑。第五,举行听证会的事先 告知程序的履行有疏漏。具体表现为⑴告知参会者对象涉及面小,一般仅通知当事人和 代理人,其他利害相关人通知较少;⑵告知时间的   适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为7日,至于其他行政行为听证的告知时间目前尚无规定;⑶告知的内容仅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事项,没有提出的一般不告知。而且目前的听证是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是被动接受。 当前大调解机制引入听证程序进行调解和行政裁定,之所以存在这些缺陷,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大调解机构的构建,其机构的属性是行政调解机构、仲裁机构还是民间调解机构尚需探讨,在一定层面比较类似于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但缺少相对独立和公正超然的法律地位,很难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目前尚处在临时机构的地位。第二,重实体 法轻程序法。宪法修正后,公权和私权的确立,公权使用的正当性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面临着考验,依法行政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在法制建设时,过多地强调令行禁止,侧重于法的实体性方面,而对于在现代法制中应占据重要地位的法律程序却缺应有的关注与理解。从这个层面上看,群体性矛盾的增多也就不难理解了。第三、引入听证程序来处理群体性矛盾,还有一个运用渐进的过程。一方面,听证程序的运用是一个行政调解、裁决的手段,在法理上行得通,但在实践运用中还不成熟,还需要继续探索。另一方面还存在着运用主体的合法性问题,目前尚停留在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第四、行政程序制度在我国目前尚不健全。行政程序制度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前一个程序主要由《立法法》规定,后一个程序由《行政诉讼法》加以调整,而对中间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规定我国不健全,行政的透明度不高。第五、听证笔录的作用仍未被充分重视。行政机关作为程序的发动者和终结裁判者,在使用听证笔录方面仍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未经听证的证据和事实仍然对行政决定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包括行政首长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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