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2、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秘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转载请注明出处! 谢谢合作! www.laixuea.com 本文来自www.laixuea.com转载请注明!www.laixuea.com 版权归属原作者 件。3、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有极少数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为了私利(如个人报复、取得非法经济利益等)往往需要制造假案、冤案,刑讯逼供则是其中重要的手段。4、刑事审判公开程度不够。这突出反映在案件的第二审是以不开庭方式审结,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能得到充分的行使,庭审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暗箱操作,削弱了第二审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5、对刑讯逼供处罚的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行为却很少查处,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
刑讯逼供危害性调研报告,标签:调研报告怎么写,调研报告格式,http://www.laixuea.com2、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秘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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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laixuea.com 本文来自www.laixuea.com转载请注明!www.laixuea.com 版权归属原作者 件。3、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有极少数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为了私利(如个人报复、取得非法经济利益等)往往需要制造假案、冤案,刑讯逼供则是其中重要的手段。
4、刑事审判公开程度不够。这突出反映在案件的第二审是以不开庭方式审结,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能得到充分的
行使,庭审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暗箱操作,削弱了第二审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5、对刑讯逼供处罚的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行为却很少查处,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原因很简单:主管领导往往认为刑讯逼供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私利,对刑讯逼供处罚太严会挫伤干警的积极性。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
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
1、因刑讯逼供有很多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人;
2、刑讯逼供伤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使本来有可能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或虚假供述。
3、模糊了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外部差异,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复杂的信息获取过程,侦查人员不仅要注意语言信息的获取,还要注意更为复杂的犯罪嫌疑人表情、语气、语调等方面的变化,以探明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正常讯问中,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的外表通常是可以看出区别的,而一旦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和强烈痛楚将使所有被刑讯者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都会全身紧张,疼痛难忍,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界限的模糊,使侦查人员失去通过表情、语气和语调来探明真伪的可能。对此,贝卡利亚也进行过细致的分析:“审查犯人是为了了解真相。真相有时会从部分人的面目表情中不期而然地流露出来,然而,如果说从一个平静人的语气、姿态和神色中很难觉察出真相的话,那么,一旦痛苦的痉挛改变了他的整个面目表情,真相就更难流露出来了。任何强暴的行为都混淆和抹杀了真假之间微小的客观差别。⑵
4、刑讯逼供严重地侵犯了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利都被侵犯和剥夺,这是严重违反程序和人道原则的。按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公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标准来衡量,刑讯逼供至少违反了以下条款:1、第七条: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处罚。2、第十条第一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3、第十四条第二项: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4、第十四条第三(庚)项: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5、刑讯逼供还会严重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
(1)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错误成本并使已经过的程序全部无效,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同时降低;
(2)刑讯逼供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
(3)刑讯逼供的存在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而使效率和效益均为零;
(4)如果因刑讯的使用挫伤被追诉者的自尊,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不如实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
6、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
7、刑讯逼供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对此,贝卡利亚作过精辟的论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