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其实阅卷的重点也是阅卷所要达到的目的,以杨大新盗窃案为例,阅卷的目的首先是分析犯罪嫌疑人杨大新的行为是否构罪,通过阅卷,可知犯罪嫌疑人杨大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再看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定罪也无不当。最后看案件中有无法定量刑情节,可知犯罪嫌疑人杨大新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其行为是否为自首,从公安移送的案卷中看不出,因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对犯罪嫌疑人杨大新的抓获经过叙述不清,有待于进一步查实。这一点也是我提审时讯问的重点。 暂且不说犯罪嫌疑人杨大新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可对其提起公诉,但司法解释又为其行为的定性作了另一种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实施并积极退赃(犯罪嫌疑人杨大新都具备),且
法学班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实习报告,标签:会计实习报告,金工实习总结报告,http://www.laixuea.com其实阅卷的重点也是阅卷所要达到的目的,以杨大新盗窃案为例,阅卷的目的首先是分析犯罪嫌疑人杨大新的行为是否构罪,通过阅卷,可知犯罪嫌疑人杨大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再看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定罪也无不当。最后看案件中有无法定量刑情节,可知犯罪嫌疑人杨大新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其行为是否为自首,从公安移送的案卷中看不出,因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对犯罪嫌疑人杨大新的抓获经过叙述不清,有待于进一步查实。这一点也是我提审时讯问的重点。
暂且不说犯罪嫌疑人杨大新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可对其提起公诉,但司法解释又为其行为的定性作了另一种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实施并积极退赃(犯罪嫌疑人杨大新都具备),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如果杨大新具备(三)规定,其行为即符合此条规定,但“其他轻微情节”规定是模糊的,我们提审时对杨大新的抓获经过进行了详细讯问,我认为其行为符合自首情节,也就是说他符合“其他轻微情节”规定,可以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决定,龙姐也同意这么做。
但法律是法律,现实是现实,当我把不起诉决定书送给科长审批时,问题出现了,科长不同意,没说起诉也不说不起诉,案子就暂且搁置,直到我离开时处理结果尚未揭晓。事后龙姐告诉我,检察院对每年案件的不起诉率都有规定,而且即便最终能做不起诉处理,也要费比把案件起诉多得多得周折,因为即使检察院同意作不起诉处理,也要公安机关同意撤诉才行,而要做到这一点,非常之难,公安机关一般不会轻易同意撤诉的,因为这样做会影响到他们的执法质量考评。把每年的不起诉率规定在一个限度内是不是有点荒唐,明明可以作不起诉处理,但就因为一个规定,就因为执法质量考评时会受到负面影响,对案件要做一个甚至可能有完全不同结果的处理决定,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置于何处,如何保护,处处提人权,而却在明显的地方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糟蹋。
我终于懂得检察院决定对某个案件是否提起公诉,考虑的不单单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法律上的起诉条件,还要考虑到所谓的“规定”、“任务”,还有事件对社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的大小。不然的话,对杨大新盗窃案的处理决定应已早有定论。这点在李汉民、吴松林寻衅滋事一案上体现得最明显。根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卷宗,可以看出当晚在迪信通寻衅滋事的有此二人,但对二人是否构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我和龙姐看了现场录像后,一致认为二人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现场录像反映,吴松林当时在场但并未参与打砸玻璃、柜台,李汉民参与了,但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未达到罪的要求,他们与这起事件的主要肇事者陈亚平之间有无共谋无从调查(在逃),而且迪信通手机城的巨额损失是此二人被公安民警带走后,陈亚平又带人砸的,他们不应对此后果负责。我和龙姐对其作了不起诉处理,但科长看后,说这起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非常之大,不能就这么简单的处理了。无奈,只有退补,让公安重新搜集证据或者抓获主要肇事者,看公安的能耐了。
(二)提审
提审犯罪嫌疑人是检察院
二)提审
提审犯罪嫌疑人是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工作流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检察机关有监督职能,检察机关提审犯罪嫌疑人,主要目的是核实公安机关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与事实相符,同时对与案件的定罪量刑有密切关系的案情进行查实。不过总体而言,大多数提审只是走过场,一个形式而已,负责任的检察员可能会认真讯问,以防疏漏了某些对定罪量刑的某些情节,但不负责任的,提审只是应付差事,走走过场而已,完全以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来定案。
说实话,提审固然重要,但我觉得提审是最无聊的事情,尤其是第一次跟张泽明副科长一起到长沙市提审,我是怀着一种激动而又自豪的心情去的,没想到我只是去凑人数的,一不参与讯问,二不作记录,张科长一边问(象跟久别的老朋友聊天)一边自己作记录,我只是坐着发呆,因为我听不懂他们之间的“谈话”。我自己的第一次独立提审对象是杨大新,他是取保的,我可以在办公室讯问。本来很担心自己做不好,但之前旁观过张科长看到看守所的提审,以及龙姐在办公室的提审,对如何提审心里多少有了点底,又加上我事先仔细看了案卷,并写了一下提审提纲,所以提审起来还算条理清晰,该问的地方都问到了,收获当然还算不少,之前案卷中不清楚的地方,经我讯问都已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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