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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志刚案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10-21 12:20:12来源:http://www.laixuea.com 刑事诉讼文书阅读:8888

    概要:辩护人刘铭盛、曲行梅,广东永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201x]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本院院长批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明、冯磊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3月19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琴的忌恨,被告人乔燕琴遂与被告人乔志军商量,决定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该站206室,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乔燕琴到206室窗边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直接授意。至翌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乔燕琴再次向被告人乔志军及接班的被告人吕

    孙志刚案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标签:刑事诉讼书格式,刑事诉讼书范文,http://www.laixuea.com

      辩护人刘铭盛、曲行梅,广东永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201x]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本院院长批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明、冯磊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3月19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琴的忌恨,被告人乔燕琴遂与被告人乔志军商量,决定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该站206室,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乔燕琴到206室窗边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直接授意。

      至翌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乔燕琴再次向被告人乔志军及接班的被告人吕二鹏、胡金艳提出将被害人孙志刚从201室调至206室殴打,并得到被告人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的认同。随后,被告人乔燕琴、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共同将被害人孙志刚从201室调至206室,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又分别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授意对被害人孙志刚进行殴打。当日1时许,206室的收容救治人员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等人以拳打、肘击、脚踩、脚跟砸等方法对被害人孙志刚的背部等处进行殴打,被告人何家红则在旁望风。被告人胡金艳发现后进行了口头制止。但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等人在被告人乔燕琴的唆使下,不顾被害人孙志刚跪地求饶,继续用肘击、膝顶、跳到背上跺等方法反复殴打,被告人何家红亦对其拳打脚踢。当值护士曾伟林(另案处理)发现后遂与被告人胡金艳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205室,后被害人孙志刚向被告人吕二鹏反映情况,被告人吕二鹏使用塑胶警棍向其胸腹部连捅数下。当天上午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发现伤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证人孙某国、许某城等29人的证言、现场勘查材料、法医鉴定结论、缴获的作案工具、有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冢红、乔志军、胡金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乔燕琴辩称:1、自己并无忌恨被害人孙志刚。2、没有跟乔志军商量调被害人去206室让人殴打。3、没有直接授意206室的人殴打被害人。

      被告人乔热琴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从本案的证据材料看,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死亡是完全由206室的各被告人造成。本案的法医鉴定没有确定被害人死亡的时间,仅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几个医生、护士的证言,而被害人被打后离开206室至其死亡还有很长一段时间,这个过程是否有其他原因导致被害人的死亡,没有进行查证,法医鉴定结论也不能充分证明孙志刚的死亡与被告人的殴打存在必然联系,因此本案可认定各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系“伤害致死”。2、被告人乔燕琴对情绪显示出跟精神病患者有相似之处的被害人孙志刚,本意并不是伤害他,而是制止被害人不要吵闹,使其安静,且调房不是乔燕琴决定的,是护士决定的。乔燕琴的行为并不属于残忍行为。3、乔燕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4、本案不是集团犯罪,各个被告人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不能将乔燕琴作为组织犯罪的主犯。

      被告人李海婴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海婴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海婴是胁从犯,不是主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被害人孙志刚在进入206室之前、之后均被殴打过,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孙志刚的死亡是由206室的被告人殴打所致。

      被告人钟辽国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钟辽国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钟辽国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且受同案人指使实施殴打行为,是从犯。2、被告人钟辽国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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