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第五个问题 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原一审判决数额过低。第一,原告因遭受伤害体质明显下降;健康相关生命质量明显降低;相对寿命肯定缩短。而且,原告受伤后的生活是以轮椅和拐杖为伴;第二,终身致残;第三,被告有欺骗和遗弃等恶劣情节;第四,被告方完全有承受能力。第六个问题 残疾赔偿金问题原一审以“事故发生于XX年,相关的数据标准应以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有关数据标准为依据。”我认为是恶意混淆法律概念。“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而“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极为清晰,原告按“自定残之日起计算”是于法有据的。第七个问题 律师费问题原一审判决有失公允。第一,律师费作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的合理支出,属实际损失;第二,律师费作为原告的经济损失,完全是由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
二次发回重审代理词,标签:法律文书范本,法律文书大全,http://www.laixuea.com第五个问题 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原一审判决数额过低。
第一,原告因遭受伤害体质明显下降;健康相关生命质量明显降低;相对寿命肯定缩短。而且,原告受伤后的生活是以轮椅和拐杖为伴;
第二,终身致残;
第三,被告有欺骗和遗弃等恶劣情节;
第四,被告方完全有承受能力。
第六个问题 残疾赔偿金问题
原一审以“事故发生于XX年,相关的数据标准应以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有关数据标准为依据。”我认为是恶意混淆法律概念。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而“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极为清晰,原告按“自定残之日起计算”是于法有据的。
第七个问题 律师费问题
原一审判决有失公允。
第一,律师费作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的合理支出,属实际损失;
第二,律师费作为原告的经济损失,完全是由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基础;
第四,法律有赔偿与损失相一致和依法制裁侵权人的原则。
第八个问题 诉讼费问题
原一审判决由无任何责任的原告承担部分诉讼费令人不解。
按责承担诉讼费一直是我国始终采用和遵循的法律原则。可以说,很多普通百姓都知道这一法则。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本案是一件极为普通的民事小案,根本没有医学和法律空白以及判决难度。然而,由于副院长白雪峰滥用职权,恶意偏袒被告一直从中作梗,致使本案历经三次重审,历时长达四年多的时间仍未得到公正的判决,实在令原告方极为不平。为此,我祈祷,审判长您不会与原一审有关法官同流合污,很有可能支持原告于法有据的诉求,并能依法做出比较公正的判决,使此案就此案结息诉。倘若如此,上帝一定会祝福您! 我的陈述完了。谢谢!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勇
XX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