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二)3万元以上(城镇村5万元以上)村集体企业、山场、果园、荒山、森林、矿产资源等资产的发包、租赁、流转、入股投资;(三)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开支;对流转、入股投资等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对于资金额度在3万元以下(城镇村5万元以下)的发包、租赁、建设项目、资产流转、对外投资等项目必须经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以下简称村“两委”)研究通过,并在第下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进行通报。第十七条 村集体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贷)款。严禁村集体干部将个人名义的借债转为村集体债务。村集体因企业投资生产、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向金融、非金融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或提供担保的,应当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八条 非生产性支出费用审批权限标准如下(不含村干部工资补贴和村民各项误工补贴费用支出):村主任审批权限为500元以内(城镇村800元以内),500
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标签:工厂规章制度,员工管理规章制度,http://www.laixuea.com(二)3万元以上(城镇村5万元以上)村集体企业、山场、果园、荒山、森林、矿产资源等资产的发包、租赁、流转、入股投资;
(三)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开支;
对流转、入股投资等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对于资金额度在3万元以下(城镇村5万元以下)的发包、租赁、建设项目、资产流转、对外投资等项目必须经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以下简称村“两委”)研究通过,并在第下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村集体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贷)款。
严禁村集体干部将个人名义的借债转为村集体债务。
村集体因企业投资生产、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向金融、非金融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或提供担保的,应当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非生产性支出费用审批权限标准如下(不含村干部工资补贴和村民各项误工补贴费用支出):村主任审批权限为500元以内(城镇村800元以内),500元至2000元以内(城镇村800元至2000元以内)的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批,2000元至5000元以内(城镇村2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后,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批,5000元以上(城镇村10000元以上)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所在乡(镇)挂村领导和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复审同意签字后,按审批核销程序进行审批列支。
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本人经办的费用支出,按审批核销程序实行互为交叉审批列支。
村集体换届期间的财务审批以新老村委会主任接交日为界线,财务主管接交日前发生的未付款票据,必须由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证明,按审批核销程序再由新一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分别审核、审批后付款。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培训汽车驾驶执照、安装私人电话、购买移动电话、外出旅游、到娱乐场所消费的费用及私人车辆油料费、通行费、修理费一律不得报支。
第二十条 村集体各项承建项目的发包,要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标的要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增减工程规模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项目完工,应组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验收,需要评估、审核的项目,必须要具备有资质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审核结果。要编制工程项目验收单,验收单要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对于没有按要求程序擅自决策验收、超支付合同约定款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直接负责人员和审批、审核人员共同承担所造成的损失,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建项目及其发包方案,需经村务监督小组和上级有关技术、监管等部门审核,于招标前十天张榜公布,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结果及时进行公示。招标时必须有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乡(镇)有关部门人员和代理会计员参加。
村集体应接受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审核、监督,代理会计员要对工程项目的所有相关材料统一归类装订存档,以便备查。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工资补贴标准严格按《**县村干部激励保障暂行规定》执行。XX县民政局等部门下发的文件规定标准报支。
第二十三条 XX省、市、县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项目扶持时,发生的有关费用报支标准必须严格控制,严禁假借向上争取资金虚列或报支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出差住宿费报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县内50元/人•天,**市内60元/人•天,市外80元/人•天;北京、上海、深圳、珠海、厦门、XX省等地区(简称特区)100元/人•天。
住宿费凭住宿税务发票核销列支,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低于住宿控制标准的,按住宿票据实际金额报支。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高于住宿控制标准部分由当事人个人支付,村集体不予报支。
第二十五条 村干部因村公务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出差的交通费用,凭实际车、船票据金额报支(乘坐飞机的,按相应乘坐火车的费用报支)。除外出开展计划生育(本文来自www.laixuea.com,转载请注明!)工作、急难险情用车外,不得雇派专车。擅自雇派专车的费用,按相应乘坐客车的费用报支,超出部分由当事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由乡(镇)和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参观考察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的费用标准报支,其他未经乡(镇)和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私自外出参观考察费用一律不得报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