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6.4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5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7、甲方的工作7.1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施工场地具备基本的施工条件;(2) 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4) 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和招标文件要求乙方自行完成的除外);(5)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6) 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2甲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8、乙方的工作8.1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表及相应月、周进度统计报表;(2) 根据工程需要,
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书,标签:承揽合同范本,承揽合同样本,http://www.laixuea.com6.4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5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7、甲方的工作
7.1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基本的施工条件;
(2) 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 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和招标文件要求乙方自行完成的除外);
(5)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 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甲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乙方的工作
8.1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表及相应月、周进度统计报表;
(2)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并负责材料设备等安全保卫;
(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 保证施工场地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雇主前,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应加以修复,费用由乙方自理;
(6)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 遵守施工场地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场区内临时施工水电管线文明公约等;
(8) 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 工程实施中各种形式的工程联系单据需由乙方项目经理与甲方工程师代表当面递交(一式两份),接收方应即时签收并署名。
8.2乙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及其他施工单位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及其他施工单位有关损失。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不同意。
9.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工程师代表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的要求。
10、开工或订货及延期开工
10.1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时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各阶段的开工或订货的日期前三天向甲方工程师代表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即刻开工或订货。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或订货,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或订货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雇主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0.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之进度计划表约定的日期开工或订货(因本合同12条6款原因除外)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或订货日期,并顺延工期。顺延工期日不得超过约定工期60天,否则,甲方应结算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
11、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工程师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甲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一次设计方案及相关图纸及开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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