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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2)

    时间:10-21 13:01:31来源:http://www.laixuea.com 投资合同阅读:8900

    概要: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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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名,其中甲方派出×名,乙方派出×名。 

      2.董事的任期为×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 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等遇。 

      第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给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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