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关于转包,现实生活中一般是无偿的,大多是为了方便耕种进行调包以及因外出打工缺少劳力而发生的代耕代种,乡里乡亲,彼此都很熟,谈不上有偿的问题。为了调查农民转包的自主性,我们将问卷第四题设置为“你可以自主的实现土地流转吗?”结果只有29%的人选择可以,选择要通过村委的则占到71%。从具体调查的情况来看,张庄村是通过村委实现转包的。我们问村民:“你自己不想直接转包吗?”他们回答:“想啊,你自己去包给谁?他们包地是种蔬菜的,你一家那点地人家谁包啊?”“一亩地给您多少钱还是粮食?”“他们给的那点真不够吃的,还不如自己种呢”“那您怎么还同意转包?”“村里协调统一的,你自己不包也不行。”可以看出,总体上而言,农民转包的自主性并没有得到肯定。 关于租赁,这次调查笔者有一个感性认识即租赁一般都是有偿的,实际操作中,租赁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村集体内部或外村的人租赁其他农民的土地用于经济作物的集中经营。集体内部的租赁,农民一般可自愿决定,村委只作为公证人在合同签订时出现;集体外部的人租赁本集体的农地,一些地方农民有决定权,
对农村土地问题法律制度的反思--历城唐王农地调查报告,标签:调查报告格式,市场调查报告,http://www.laixuea.com关于转包,现实生活中一般是无偿的,大多是为了方便耕种进行调包以及因外出打工缺少劳力而发生的代耕代种,乡里乡亲,彼此都很熟,谈不上有偿的问题。为了调查农民转包的自主性,我们将问卷第四题设置为“你可以自主的实现土地流转吗?”结果只有29%的人选择可以,选择要通过村委的则占到71%。从具体调查的情况来看,张庄村是通过村委实现转包的。我们问村民:“你自己不想直接转包吗?”他们回答:“想啊,你自己去包给谁?他们包地是种蔬菜的,你一家那点地人家谁包啊?”“一亩地给您多少钱还是粮食?”“他们给的那点真不够吃的,还不如自己种呢”“那您怎么还同意转包?”“村里协调统一的,你自己不包也不行。”可以看出,总体上而言,农民转包的自主性并没有得到肯定。
关于租赁,这次调查笔者有一个感性认识即租赁一般都是有偿的,实际操作中,租赁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村集体内部或外村的人租赁其他农民的土地用于经济作物的集中经营。集体内部的租赁,农民一般可自愿决定,村委只作为公证人在合同签订时出现;集体外部的人租赁本集体的农地,一些地方农民有决定权,一些地方则需要经过村委的同意,但征求集体成员意见的很少。另一种是一些地方村委出面将农民土地集中起来租给外地的投资商进行非农业经营(比如开工厂)。后者(我们把它界定为以租代征),它类似于反租倒包,但又不完全是。反租倒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农民意愿,将已发包给农民的土地反租(反包)回集体,经过投资开发,改善生产条件后重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或租赁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但从我们调查的结果看,第二种租赁使用的都是农地里很好的田地,且农民普遍不情愿,租赁合同的签订都是乡镇干部带人强行签订的,而且租赁合同一签就是十年,结果租是租出去了,有的投资商又不过来,导致田地大片的荒芜,杂草丛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本集体组织之外的单位、个人承包土地需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事实上,唐王镇一些村的这种做法没有经过村民大会的同意,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情况下私自变更农用地的用途,开办工厂。这种以租代征的行为,其合法性颇令人质疑。
4、 农村税费、农民负担状况
在唐王镇,总的来讲,改革有一定成果,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可归为以下两点:一是税改后,农民负担得到不同程度的减轻,但在个别村也出现了“增负”现象;二是费税改革后,基层政府叫苦,公共事业与基础设施难以维持。
农民与政府关系的税款征收程序趋于规范、明确;农村理解、支持税费改革政策的是主流,但对未来持怀疑和较悲观无奈的态度,对“负担反弹”仍有顾虑。
通过调查得知:税改前的农户负担是以田亩与劳力结合的方式确定的,在改革后,农业税则全部摊在田亩上,这样使无劳力或少劳动力的农户负担增加;同样的原因,种田大户的负担也因此增加;在税改前,农村中的救济户、五保户的各种费用由村集体组织予以减免,在费改税后,村委会的减免决定权被取消,他们的负担因此而增加。为维系公共事业运作而巧设名目、收派各种费用的现象有所抬头,像学校的教育集资、学杂费等,使农民的实际负担增加的远不止统计表所显示的那些项目。
这主要反映了几方面的问题:(1)农村税费改革与公共支出、社会救济优抚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冲突;(2)农村税费改革结果与扶持农村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相抵触;(3)基层政府机构改革人员精简仍做得很不够。
5、农地征用
关于征用,困扰我们的首先是概念问题。即如何界定征用,如何区分征用与征收,以及实务中区分两者的意义与必要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征用与征收有什么不同呢?首先,从法律效果上而言,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则是使用权的改变。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其结果是权利发生转移;征用则仅是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一旦紧急状态结束,被征用的物体应如数返还给原权利人。《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际上是征收,而其中规定的临时用地的情况,则是征用。其次,征收、征用以后的补偿是不同的。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移转,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就应当返还原物,而征收的情况下,不存在返还的问题。由于征收是所有权的移转,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更大,对其的补偿也更高一些。再次,征收和征用的适用条件也不同。征用一般是临时性的紧急状态中适用,而征收则是基于公共利益而采用的。但中国实际操作中一直以来没有严格区分过征收与征用,或者说一直用征用代替着征收的内涵与外延。一提到国家与农村土地,农民首先想到的便是征用,也只有征用。做访问的时候,就连司法所的老所长对两者的理解也恰好是颠倒了理论上的界定。长此久往,让人不禁反问还有区分征收与征用的必要吗?但如果不作区分,又有无法规范和控制征收、征用行为,为地方政府随意处分农地提供借口,以及助长征用势头的担忧。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首要的是要在法律上明确区分征收与征用,其次,规范政府行为,日常生活中逐步向农民解释清楚两者的不同(这是有关国家与农地发生关系时农民的知情权问题),说到点子上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由于百姓心中的概念已经形成,为方便调研的顺利进行,我们也没有区分征用与征收,并沿用农民心中的概念,小组一律使用征用的字眼,表达包括征收的意义,在此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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