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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实习调查报告--浅析体罚及变相体罚现象

    时间:10-14 09:47:21来源:http://www.laixuea.com 调查报告阅读:8629

    概要:教育实习调查报告 ——浅析体罚及变相体罚现象 摘要: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关键字:体罚 、危害性、普遍性原因 法律责任 建议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一、体罚的种类 目前据我们了解体罚学生手段包括粗略统计: 1、罚站、罚跑、罚跪、罚下蹲、罚晒、罚做府卧撑、罚静力练习、面壁、罚抄写、罚款; 2、以打击为主的有揪耳朵、扇耳光、脚踢、 教鞭抽; 3、以语言暴力为主的有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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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实习调查报告 

        ——浅析体罚及变相体罚现象 

    摘要: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关键字:体罚 、危害性、普遍性 原因 法律责任 建议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一、体罚的种类 

        目前据我们了解体罚学生手段包括粗略统计: 

        1、罚站、罚跑、罚跪、罚下蹲、罚晒、罚做府卧撑、罚静力练习、面壁、罚抄写、罚款; 

        2、以打击为主的有揪耳朵、扇耳光、脚踢、 教鞭抽; 

        3、以语言暴力为主的有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侮辱谩骂学生 …… 

    更有意思的是体罚手段还有别的“雅称”:教师打学生,或让学生打学生(一些学生干部被迫成了小打手)——所谓给点教训;学生自己打自己——可谓自己告戒自己;随意停课,如不让学生进教室听课(短的一节,长的两天),或者不准学生来校上课等等——名为反醒、反思;讽刺、挖苦等语言为主的——名为“心理疗法”…… 

    二、体罚的危害性 

         教师总以为自己在校园的绝对权威不容冒,而他们对学生不良行为的处罚,则是因为学生的行为妨碍了自己预设程序的进行,所以他们就在课堂内外频频实施体罚,给教育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危害性极大。 
        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虽然体罚可能达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种行为的目的,却很难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这种体罚与变相体罚显得相对无效。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候”式的体罚使学生在行为上谨小慎微,时时、事事消极防卫,害怕教师。这就不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3、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严重的会使 学生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权、受教育权等等受到侵害。 

        4、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这既损害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魅力,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 

    三、体罚的原因 

        我认为导致教师师德失落而产生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教师法制观念淡薄。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是,这些法律条款并没有受到重视。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教师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第一,不学法、不懂法。很多教师反映,从没认真学习过教育法规,也不认为自己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有的教师说:“这样打一下有什么关系?又没有把他们打得怎么样?”有的教师说:“体罚一下学生还不是为他们好,为他们今后能更好地成长,这是关心,怎么叫违法呢?” 。第二,对“法”的认识存在偏差。个别教师认为违反《刑法》是违法,而违反《教育法》则不算违法。教师们只强调自己的良好愿望,而忽视了体罚行为本身已违背了教育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2、观念的陈旧、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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