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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对黄静的尸检报告(上)

    时间:10-21 12:20:26来源:http://www.laixuea.com 刑事诉讼文书阅读:8416

    概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司 法 鉴 定 文 书REPORT OF JUDICIAL EXPERTIZING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The Judicial Expertizing Center of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P. R. C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最高法院司法鉴医字(201x)第066号委托单位: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案 由: q奸(中止)被鉴定人: 黄静,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送检日期: 201x年6月28日鉴定内容: 1、死亡原因2、死亡方式(有无外力致死的法医学依据)鉴定专家: 徐英含浙江大学医学院病理法医研究所 教授中国法医学会 原理事中华病理学会 原理事何颂跃 医学博士 主任法医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处 处 长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 委 员周伟 医学博士 副主任法医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技术处副处长中国法医学会临床学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中国法医学会 副秘书长刘良 医学博士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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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

      司 法 鉴 定 文 书

      REPORT OF JUDICIAL EXPERTIZING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The Judicial Expertizing Center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P. R. C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

      最高法院司法鉴医字(201x)第066号

      委托单位: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案 由: q奸(中止)

      被鉴定人: 黄静,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

      送检日期: 201x年6月28日

      鉴定内容: 1、死亡原因

      2、死亡方式(有无外力致死的法医学依据)

      鉴定专家: 徐英含

      浙江大学医学院病理法医研究所 教授

      中国法医学会 原理事

      中华病理学会 原理事

      何颂跃 医学博士 主任法医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处 处 长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 委 员

      周伟 医学博士 副主任法医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技术处副处长

      中国法医学会临床学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中国法医学会 副秘书长

      刘良 医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 主 任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官大威 医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副院长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鉴定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材料:

      1、湘潭市公安局预审卷宗五卷及所附照片;

      2、既往鉴定文书;

      3、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32张;

      4、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59张;

      5、中山医科大学提交法院制作的病理切片24张;

      6、本次鉴定活动重新切取的病理切片40张;

      7、初次尸体检验现场勘察录像资料;

      8、黄静遗体。

      一、案情概要及鉴定经过

      据案卷材料反映,201x年2月24日被鉴定人黄静在学校宿舍中被发现死亡,并经过当地公安系统三次法医学家鉴定和物证、毒化检验。此后,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法医学文证审查及鉴定活动,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因本案相关尸检材料遗失而中止鉴定委托合同。因上述多次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进行复核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我中心聘请并组织国内法医学专家赴湖南开展鉴定活动。

      为协助本次鉴定活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通知黄静家人、嫌疑人、既往参与鉴定的有关人员于201x年6月30日举行鉴定专家组了解案情及相关事宜会。当日,在当地法院组织下,我中心鉴定专家组向黄静家人、嫌疑人、既往参与鉴定的公安系统法医、南京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人分别了解了与案件鉴定的相关事项。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人因故未能参与,提供以原鉴定文书为基础的书面说明材料。经过对案件材料审查,我中心鉴定专家组要求送检法院补充黄静现场遗留的内衣等物证、中山医科大学鉴定时提取组织制作的切片材料,并于201x年7月1日在湘潭市殡仪馆对黄静遗体再次进行法医学剖验。本案在湖南检验期间,送检法院提供了中山医科大学制作的病理切片等材料、雨湖区公安分局向法院提供黄静现场遗留衣物未提取的说明材料。鉴定专家在对本案所获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和复读的基础上,经过分析论证,达成共同意见,制作本鉴定书。

      二、文证材料审查概要

      1、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司法医学鉴定书概要([201x] 潭公法检字第204号):

      尸表检验:201x年2月24日上午10时检验见,死者黄静尸长161厘米,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颈后项部、腰背以四肢背侧未受压部位,压之退色,尸僵未形成,角膜透明,双瞳等大,直径5毫米,球睑结膜苍白,嘴唇苍白,口鼻腔及双耳腔内未见明显异常,双手指甲发绀,双下肢腘窝部见小片状擦痕伤。201x年2月25日下午5时检验见,尸斑压之不退色,各大关节尸僵均已形成。左腘窝部见5 × 5cm大小点片状挫伤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右腘窝部见6 × 7 cm挫擦伤,伴表皮剥脱。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取脑组织、肺、心脏、胰、肝、肾、脾、肾上腺、胸腺、子宫及附件等送病检,取胃内容及胃壁组织送毒物化验。

      解剖检验:头皮及颅骨未见明显损伤痕,硬脑膜完整,脑组织未见明显异常改变,气管及支气管内未见明显异常,胸腺大小形态正常,双侧肺呈肿胀饱满,有明显捻发感,切面见大量泡沫液流出,右肺上叶下部部分与膈面有粘连,双侧胸腔未见明显异常,心脏大于死者本人拳头,呈舒张状态,表面脂肪较多,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位于右心室后壁近室间隔部有一2 × 2.5cm大小暗红区,右心室近三尖瓣处有一3 × 1.5 × 0.3cm大小附壁血栓。主动脉根部冠状动脉口处有一2.8 × 0.3cm大小条状血栓,部分位于冠状动脉内。在冠脉口两侧部见一3 × 0.4cm范围的浅黄色粥样硬化斑,各瓣膜以乳头肌肉眼观未见明显异常。左室壁厚度1.1cm,右室壁厚0.25cm,二尖瓣周径10cm,三尖瓣周径10.7cm,主动脉瓣周径5.5cm,肺动脉瓣周径8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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