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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时间:10-14 09:53:03来源:http://www.laixuea.com 行政法律文书阅读:8365

    概要:司法裁判的效力一经作出、生效,即具有法定的拘束力,在没有被依法撤销之前,任何人都应当无条件执行。因此,被上诉人市房地局根据王曾婉等11人的申请,以原北京市人民法院1953年刑新字第554号裁定、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刑再初字第2533号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以及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将王鸿韶所遗上述房产向王鸿韶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曾婉等11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共有证书,该具体行政行为与5位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侵害5位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其要求被上诉人市房地局撤销颁发给王曾婉等11位被上诉人房产证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由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陈淑英等5位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陈淑英等5位上诉人依法没有原告的诉讼资格。原审法院作出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上诉人陈淑英、陈潇、陈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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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裁判的效力一经作出、生效,即具有法定的拘束力,在没有被依法撤销之前,任何人都应当无条件执行。因此,被上诉人市房地局根据王曾婉等11人的申请,以原北京市人民法院1953年刑新字第554号裁定、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刑再初字第2533号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以及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将王鸿韶所遗上述房产向王鸿韶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曾婉等11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共有证书,该具体行政行为与5位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侵害5位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其要求被上诉人市房地局撤销颁发给王曾婉等11位被上诉人房产证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由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陈淑英等5位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陈淑英等5位上诉人依法没有原告的诉讼资格。原审法院作出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上诉人陈淑英、陈潇、陈淑媛、陈丽华、陈丽鸿五人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饶亚东审判员吴月代理审判员张靛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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