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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事务中辩护词及范例

    时间:10-21 12:29:12来源:http://www.laixuea.com 法律文书阅读:8707

    概要: 一、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必须有三个要件构成:一是二人以上;二是共同故意,三是共同行为。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符合二人以上、共同行为两个要件但与前4名被告人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即:没有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犯罪故意。 1.被告人彭坚没有与主犯相同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犯罪故意。 本案中,前4名被告人有预谋、有组织、有目的地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然后偷运出口,他们明确相同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犯罪故意,而被告人彭坚没有这种相同的犯罪故意。 整个案卷中,找不出足以认定被告人彭坚有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犯罪故意的证据材料,有的都是被告人不情愿、勉强、甚至迫不得已帮助窝藏、转移所谓“收购“来的文物的一些情节。便如: 第一被告人刘农军叫被告人彭坚帮助找放文物的房子,被告人彭坚推托说找不到,没有帮他找;当被告人刘农军提出要把文物放在被告人彭坚家时,被告人彭坚表示要搞你们搞,我不干。当要换包装时,被告人彭坚对汪义祥说:把这件事推掉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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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必须有三个要件构成:一是二人以上;二是共同故意,三是共同行为。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符合二人以上、共同行为两个要件但与前4名被告人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即:没有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犯罪故意。
        1.被告人彭坚没有与主犯相同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犯罪故意。
        本案中,前4名被告人有预谋、有组织、有目的地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然后偷运出口,他们明确相同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犯罪故意,而被告人彭坚没有这种相同的犯罪故意。
        整个案卷中,找不出足以认定被告人彭坚有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犯罪故意的证据材料,有的都是被告人不情愿、勉强、甚至迫不得已帮助窝藏、转移所谓“收购“来的文物的一些情节。便如:
        第一被告人刘农军叫被告人彭坚帮助找放文物的房子,被告人彭坚推托说找不到,没有帮他找;当被告人刘农军提出要把文物放在被告人彭坚家时,被告人彭坚表示要搞你们搞,我不干。当要换包装时,被告人彭坚对汪义祥说:把这件事推掉算了,就说装不下,等等。这就说明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始终是一种不愿意的、迫不得已的态度,根本没有与前4名被告人相同的盗运珍贵文物犯罪故意。
        2.被告人彭坚与前4名被告人无故意相互沟通,也没有与他相同一致的目标。前4 名被告人盗窃这批文物目标是极其明确的,就是要偷运出口。他们4人在思想、行动上彼此都是沟通的,并且存在着金钱等利害关系。更多的时候,刘农军等人的行动都是瞒着被告人彭坚进行的。他们慌称文物是从郑州、济南等地“收购“来的;到汉阳搬运文物时,他们不让彭坚上楼;至于这批货要运到哪里,他们也从来不跟彭坚说(整个案卷无反映)。被告人彭坚帮助转移文物的动机,仅只是帮”同学“一个忙。至于转移到什么地方,彭坚完全是湖涂的,根本没有同前4名被告人那样明确、一致的目标。
        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将被告人彭坚同前4名被告人一起作共同犯罪处理,是不恰当的,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都不充分。
    三、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的主、客观要件,他既不是明确知道这批文物要出口,也没有直接实施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明知他人走私珍贵文物出口,而向其出卖珍贵文物的,或者为其提供中转场所的。”这就是说构成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主观要件必须是明确知道这批文物要出口而为其偷运,提供中转场所。而从被告人 彭坚在整个案件的行为看,不能认定其明确知道这批文物要出口。
        1.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看,没有提出被告人彭坚明知文物要出口的事实。起诉书对被告人彭坚认定的事实只有两点:
        一是“另一部分文物被彭坚窝藏”;
        二是“刘农军指使彭将这部分文物用军用飞机偷运至广州,交凌海滨保管”。暂且不说第二点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就这两点也没有提出被告人彭坚知道这批文物运出的事实。
        2.本案案卷中没有一份材料证实有人曾告诉过彭坚这批文物要出口。被告人刘农军和被告人汪义祥是与被告人彭坚接触最多的人,从他们两个人多次交待来看,从无一处提到他曾告诉过彭坚这批文物要出口,其他几个主犯的交待材 料,也根本没有涉及被告人彭坚的问题。
        3.本案被告人中也确实从来没有一个人告诉过被告人彭坚这批文物要出口。被告人刘农军是本案中的组织策划者,他与被告人彭坚也是同学关系。向被告人刘农军进行了 调查、核实。刘农军说,这种事情绝对不可能跟他说,也从来没来没有和他谈到文物要出口的事,其他几个主犯与被告人彭坚很少接触,也不熟悉,更不可能与其谈及文物出口事情。被告人汪义祥虽然在联系飞机、改装文物过程中与被告人彭坚接触很多,但他对文物的去向一无所知,更不可告知彭坚。
        4.彭坚交代的1992年8月份刘农军给他谈过与香港有联系的事与事实有很大出入。从案卷讯问笔录看,被告人彭坚似乎确实说过1992年8月份刘农军曾对其说他认识香港、台 湾黑社会的人,专门有一条线等。但在辩护人1993年8月6日会见被告人彭坚之前,彭坚已向本案审判人员谈到,这是指以前刘农军跟他谈的做生意,包括合资办厂,做医疗器械生意等,实际上并不是8月份的事。1993年8月6日和7日,辩护人两次聚会时,有当时参加聚会的陈某、李某可以证实。当辩护人问被告人彭坚为什么预审的时候要说8月份,彭坚解释说,当时我想与刘农军接触越多越不好,就把以前零碎的事情串成一次说了。就这一关键性问题,辩护人专门向刘农军进行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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