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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事务中辩护词及范例

    时间:10-21 12:29:12来源:http://www.laixuea.com 法律文书阅读:8707

    概要:一、概念及作用 辩护词是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针对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所做的系统发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参加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其根本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辩护词则是实现这一职责的重要手段。律师通过辩护词的形式,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指控进行反驳,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罪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进行论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同时,辩护词本身也是我国法制工作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帮助审判人员对案件做出公正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二、辩护词的内容和结构 辩护词的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即前言、辩论理由、结束语。 前言主要讲述三个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说明律师是接受谁的委托或哪个法院的指定,为谁辩护;二是简述律师在开庭前做了哪些工作;三是概括律师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 辩论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律师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旨出发,依据事实和证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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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作用
        辩护词是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针对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所做的系统发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参加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其根本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辩护词则是实现这一职责的重要手段。律师通过辩护词的形式,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指控进行反驳,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罪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进行论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同时,辩护词本身也是我国法制工作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帮助审判人员对案件做出公正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辩护词的内容和结构
        辩护词的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即前言、辩论理由、结束语。
        前言主要讲述三个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说明律师是接受谁的委托或哪个法院的指定,为谁辩护;二是简述律师在开庭前做了哪些工作;三是概括律师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
        辩论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律师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旨出发,依据事实和证据,对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充分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这部分内容通常是要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驳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意见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述两个内容:一是简单归纳辩护意见的中心观点;二是明了地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三、注意事项
        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围绕公诉词中所指控的罪名,从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找出并论证公诉词在事实认定、证据效力、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错误、漏洞或疑点,反驳其指控。其中,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应当通过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未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或者用于控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或者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但要注意,律师不能无根据、无原则地迎合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要求做无罪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时,除反驳指控外,还应着重依据证据和法律论证对被告人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  律师辩护应当尊重事实、客观全面、观点鲜明、论点突出、主次分明,同时表现出良好的文化修养,绝不允许对他人讽刺、嘲笑、指手画脚,更不允许攻击公诉人或法庭审判人员。

    【 范 文 】

    “9.18”开封特大馆藏文物盗窃案辩护词
    案情简介
        1992年9月18日,在河南开封市发生了建国以来罕见的盗窃、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案 。这是继“蒙娜丽莎”被盗案后的世界第二大文物盗窃大案。
        “9.18”案引起全国上下各方的严重关注。公安部、××省公安厅高度重视,案发后,开封市公安局立即组成了侦破专案组,迅速侦破了此案,抓获了“9·18”案的10名案犯,追回被盗69件文物中的68件。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于1993年9月18日,即“9·18”案发生一周年之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对“9·18案4名主犯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其余罪犯也分别作了刑事处罚。这里发表的是该案第五被告人彭坚的辩护律师的一、二审辩护词。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省第八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彭坚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彭坚的同意,指派朱德武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彭坚的一审辩护人,并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案卷,特别注意了第一被告人刘农军的交代和对被告人彭坚的讯问笔录;两次会见了被告人彭坚;并就有关问题向被告人刘农军、被告人汪义祥进行了调查核实;今天又参加了庭审调查。对被告人彭坚在本案中的行为及所起作用有了全面、完整的了解。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彭坚将“另一方面部分文物……窝藏”,证据确实,事实成立,被告人彭坚亦供认不讳;但起诉书中对被告人彭坚积极为刘农军伪装文物提供中转场所,将大量文物偷运到广州,致使文物被偷运至澳门,亦属指控证据不足。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认为:被告人对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也符合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的主观、客观要件。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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