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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县农民杨树专业合作社章程

    时间:10-14 09:53:03来源:http://www.laixuea.com 规章制度阅读:8838

    概要:第三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第三十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3个月内缴清。第三十九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四十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四十一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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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3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九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50。

    第四十四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五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70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七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本社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九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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