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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劳动保障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10-21 12:32:14来源:http://www.laixuea.com 规章制度阅读:8276

    概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依照《剑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要求,紧紧围绕并服务于县委、县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这个主题,努力创建一支团结、勤政、廉洁、创新、务实、高效的干部职工队伍,形成劳动保障系统和谐有序、风正心齐、开拓创新的良好局面,确保劳动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管理。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县劳动保障工作,向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就业局、县社保局、县医保局、县机保局、县农保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第四条:劳动保障系统本着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各经办机构、局机关股室及各基层劳动保障所对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负责;各经办机构、股室对经办机构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负责。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五条:基金征集。各经办机构按管理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征收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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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依照《剑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要求,紧紧围绕并服务于县委、县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这个主题,努力创建一支团结、勤政、廉洁、创新、务实、高效的干部职工队伍,形成劳动保障系统和谐有序、风正心齐、开拓创新的良好局面,确保劳动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管理。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县劳动保障工作,向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就业局、县社保局、县医保局、县机保局、县农保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劳动保障系统本着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各经办机构、局机关股室及各基层劳动保障所对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负责;各经办机构、股室对经办机构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负责。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基金征集。各经办机构按管理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征收社保基金,严禁跨范围和自立统筹项目,严禁提高或降低征缴标准,不得擅自对社保基金进行减、免、缓。
    第六条:基金营运。各经办机构要规范基金财务管理,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实行财政、银行、经办机构的三方对帐机制,并将各帐户对帐单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严禁用基金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投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基金。
    第七条:基金使用。社保基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或降低标准。医疗保险待遇的审核按医保局内控制度的审核程序进行,10000元以上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审签后拨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以人事局批文为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签字后执行;社会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和农村养老等保险待遇,按国家、省、市的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标准执行。(本文来自www.laixuea.com,转载请注明)
    第八条:基金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实行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两种形式,对社保基金收支、营运实施全程监督。各社保经办机构要随时认真接受劳动保障、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实行经办机构、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三方联合签章制度,社保基金支出户实行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合签章制度,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九条:票据管理。社保基金专用发票由财政直接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领。财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之间要建立健全票据领销台帐。
    第十条:数据信息管理。劳动保障系统建立社保数据中心,各经办机构设立服务前台的系统局域网。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灶吃饭、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收费管理,系统所有收费按收费范围分别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核销收费票据,实行月结算制度,保证财务收费行为规范,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支出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财务管理责任人,负责审核该单位的正常办公及业务经费支出。各经办机构除办公经费和职工津补贴等常规支出以外,一次性开支1000元以上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审批;1000元以下的由单位责任人自行审批,但年审批列支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系统内的固定资产,由劳动保障局统一调配,合理安排使用。所属各单位每年将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表上报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十四条:局机关、各经办机构分别配置兼职会计,出纳各一名,但基金会计不能兼职机关会计、并如实按月向劳动保障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局党组高度重视干部职工队伍的培训教育,各经办机构要把职工的培训、教育纳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各经办机构的正副职领导外出参加培训,要经局党组批准;股室负责人外出参加培训,要经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集体外出学习要请示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同意,党组书记、局长批准。局领导外出培训学习,按县委、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除县委管理的干部外,经办机构的副局长、股室、中心等中层干部的任免,均应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由经办机构酝酿提名,报局党组考核任免,各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干部管理纪律,不得擅自设置中层机构和增加中层干部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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