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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纠纷法律问题研讨会

    • 名称:物业管理纠纷法律问题研讨会
    • 类型:物业装修
    • 授权方式:免费版
    • 更新时间:10-17 20:37:48
    • 下载要求:无需注册
    • 下载次数:6767
    • 语言简体中文
    • 大小:212 KB
    • 推荐度:4 星级
    《物业管理纠纷法律问题研讨会》下载简介

    标签:物业装修管理,物业装修协议,
    一、主体问题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如何?是否有诉讼/仲裁主体资格?
    1、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业委会、物管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过程(如收管理费)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
    1、业主大会履行的职责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的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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