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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别让你的年终奖不小心“跳”没了

    时间:10-27 12:09:08来源:http://www.laixuea.com 跳槽阅读:8428

    概要: 4种类型的年终奖,跳槽后权利各异 同样一个词年终奖,由于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类型不一样,员工在跳槽时可获得的待遇也不同,有的跳槽了年终奖就没了,而有的即使跳槽了,年终奖仍然有权利取得。 [类型1] 以激励为目的年终奖 案例:杨某自2008年12月2日起到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杨某月工资为3000元,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发放年终绩效奖金,最高数额为3000元。 2009年12月1日,杨某因个人原因辞职离开公司。 2009年12月底,公司对在职职员进行了包括出勤等项目的年终绩效考核,并于2010年1月初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了年终奖,但是却没有杨某的年终奖金。 2010年1月25日,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的年终奖3000元。 [律师分析] 离职员工难享受年终奖 刘丽珍分析,首先,劳动合同对年终奖金的发放办法具有明确的约定,即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的年终奖金发放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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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种类型的年终奖,跳槽后权利各异
        同样一个词年终奖,由于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类型不一样,员工在跳槽时可获得的待遇也不同,有的跳槽了年终奖就没了,而有的即使跳槽了,年终奖仍然有权利取得。
        [类型1]
        以激励为目的年终奖
        案例:杨某自2008年12月2日起到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杨某月工资为3000元,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发放年终绩效奖金,最高数额为3000元。 2009年12月1日,杨某因个人原因辞职离开公司。 2009年12月底,公司对在职职员进行了包括出勤等项目的年终绩效考核,并于2010年1月初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了年终奖,但是却没有杨某的年终奖金。 2010年1月25日,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的年终奖3000元。
        [律师分析]
        离职员工难享受年终奖
        刘丽珍分析,首先,劳动合同对年终奖金的发放办法具有明确的约定,即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的年终奖金发放办法规定:“为鼓励员工在新的一年中创造更大的价值,企业有权根据其经营效益,对于上年度正常出勤的员工,在下年年初发放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对象为发放时仍在册的员工。”可见,本案中公司发放年终奖的目的就在于激励员工在新的一年中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如员工离职了那么在下一年中就不可能为企业服务,年终奖也就不可能发挥预设的激励作用。因此该案企业依据其合法有效的年终奖金发放办法,对于离职的杨某不发放年终奖不具有违法性。
        [类型2]
        销售提成奖
        案例:王某自2009年1月1日至上海某贸易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一职,双方签订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和年终奖金(即销售提成奖)组成,年终奖金将依据公司的 《销售提成奖办法》于次年春节前结算并发放。 2009年底王某欲跳槽到其他公司,于是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于2009年12月30日正式离职。
        2010年春节前,贸易公司依据销售提成办法向在职销售岗位员工发放了年终奖金。王某闻讯也前向公司主张其2009年的销售提成款。公司认为,王某在公司年终奖结算前已经自动离职,视为放弃销售提成奖,因此不同意支付王某的年终奖金。王某于是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年终奖金(销售提成奖)。
        [律师分析]
        销售可获年终奖金
        刘丽珍分析,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年终奖金的发放有明确的约定,即按照公司的销售提成办法进行。经仲裁查明:公司的《销售提成奖办法》明确规定:“为鼓励销售人员提高业绩,销售人员售出产品后即可按照规定比例享受提成奖金即年终奖金。”同时该办法并没有排除不在岗员工获得该项年终奖金的权利。
        公司认为其在公司年终奖结算前已经自动离职视为放弃销售提成奖的说法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王某则举证证明了其存在售出产品的事实。因此王某应属于公司年终奖金发放人员范围,应该获得年终奖。
        [类型3]
        提前离职年终奖
        案例:林小姐于2008年1月10日进入上海某企业担任客户副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8.1.10-2011.1.9)。该劳动合同约定,林小姐月工资为7000元,享有公司规定的年终奖。 2008年11月30日林小姐因身体原因离开该企业。 2009年2月该企业向全体在职员工发放了年终奖(相当于2个月的月薪)。林小姐得知后,认为其在2008年也为企业付出了劳动,要求单位按其工作月份的比例发放年终奖金。该企业以发放年终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为由予以拒绝。于是林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其工作月份的比例补发年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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