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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泰国农业化学管理情况的考察报告

    时间:10-14 09:43:49来源:http://www.laixuea.com 考察报告阅读:8953

    概要: (一)定义各种名词 详细解释了什么是肥料、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单元素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大量元素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营养元素质量保证、有害物质、化学肥料标准、假劣肥料、标签、运输、说明书、执行部门等。 (二)组成肥料委员会 1、肥料委员会成员主要包括:泰国农业及合作社部副部长或其授权的人担任委员会主席,农业司2人,农业推广司1人,科学司1人,土地开发司1人,商业部1人,由农业技术司1人担任委员会秘书长,并由委员会指定其他参加人员,但最多不超过5人。 2、肥料委员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司长或者部长提供以下建议:①化肥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及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化肥登记,以及上述登记证书或许可证书的暂停和吊销;②制定与化肥的生产、销售及进口以及实验用化肥样本进口管理有关的条例、程序及条件,检查验收化肥生产地、化肥销售地、化肥进口地以及化肥储存仓库;③根据规定发布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条款、程序和条件;④部长委托的其他事务。 此外,为严格执行本条例

    关于对泰国农业化学管理情况的考察报告,标签:考察报告范文,考察报告格式,http://www.laixuea.com
        (一)定义各种名词 
        详细解释了什么是肥料、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单元素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大量元素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营养元素质量保证、有害物质、化学肥料标准、假劣肥料、标签、运输、说明书、执行部门等。 
        (二)组成肥料委员会 
        1、肥料委员会成员主要包括:泰国农业及合作社部副部长或其授权的人担任委员会主席,农业司2人,农业推广司1人,科学司1人,土地开发司1人,商业部1人,由农业技术司1人担任委员会秘书长,并由委员会指定其他参加人员,但最多不超过5人。 
        2、肥料委员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司长或者部长提供以下建议:①化肥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及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化肥登记,以及上述登记证书或许可证书的暂停和吊销;②制定与化肥的生产、销售及进口以及实验用化肥样本进口管理有关的条例、程序及条件,检查验收化肥生产地、化肥销售地、化肥进口地以及化肥储存仓库;③根据规定发布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条款、程序和条件;④部长委托的其他事务。 
        此外,为严格执行本条例,肥料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命令某人解释或者呈报其工作所需的有关材料。 
        (三) 规定了化肥登记许可证申请程序 
        《肥料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人如未获得政府颁发的有效许可证,则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运输化肥;未按规定对其生产或进口的化肥进行登记的则不得生产和进口化肥。政府部门可以为如下申请人颁发生产、销售或者进口许可证:①企业或经营所有者;②在泰国有居住地或办公室的人;③在泰国有生产厂地,销售地点或仓库;④使用的企业名称不与在一年内被暂停或撤消许可证的企业名称相同。如果许可证申请人是法人,则必须符合第①、②、③及④条;如果申请人是企业经营人员,则必须符合第②条。 
        许可证分为四种类型,即:化肥生产许可证、化肥销售或拥有许可证、化肥进口许可证、化肥运输许可证。同时规定,如果化肥生产者既是销售或拥有者,则生产许可证即被视同为销售或拥有许可证;如果化肥进口商即是运输商,则进口许可证即被视同为运输许可证。 
        许可证有如下四种有效期:①化肥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从颁发之日起3年;②化肥销售及拥有许可证有效期从颁发之日起1年;③化肥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上标明的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④化肥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证上标明的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 
        《肥料管理条例》还规定,如果有关管理部门不批准申请人的许可证,则该申请人有权在得到通知后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部长提出申诉,部长的决定将为最终裁定。 
        (四) 对化肥许可证管理进行了规范 
        包括使用范围、标识标签内容、使用说明、生产、销售地点条件及法人要求、补办程序、如何继承等。 
        (五) 关于化肥质量的监督管理 
        《肥料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生产、销售、拥有、进口假化肥、与标准不统一的化肥、变质化肥、未登记的化肥、被撤消登记证的化肥、含有对人、畜或植物有害的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的化肥。 
        (六)化肥登记许可的发布及公告 
        经肥料委员会建议,部长有权在政府公报上发表公告许可某人生产或向泰国国内进口化肥。 
        (七)肥料管理人员职责和义务 
        根据规定,肥料管理政府官员在执行该条例时,享有在工作时间内进入化肥的生产、销售或进口地点,或者仓库,或有机肥料的生产地;可以进入车辆或任何地方进行检查他们认为可疑的行为;可以提取一定数量的化肥样本用于实验;稽查或没收违反条例的化肥、包装等。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政府官员必须出示证件,证件的内容必须根据部长颁布的法规制定。负责执行本条例的政府人员应该是符合刑事法典中的有关规定。 
        (八)许可证的暂停与吊销 
        (九)有机肥料 
        生产有机肥料者必须执行如下规定:自有机肥料生产之日起,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管理部门其生产的有机肥料,并提交如下材料:①有机肥料名称,②商标,③生产、储藏、销售地点以及办公地点。同时规定,如有机肥料生产者欲变更有关内容,必须在变更之日起30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政府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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