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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时间:10-21 12:19:27来源:http://www.laixuea.com 民事诉讼文书阅读:8576

    概要:笔者认为,根据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规定证明规则十分必要,这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关于证明规则和证据证明力问题的规定,既可以约束法官,防止法官恣意擅断,也可以约束当事人,让当事人知道应当举出什么样的证据才符合要求。可以说证据规则问题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最难解决的问题,如果不把这个问题解决,在一定意义上讲证据立法就没有必要。如何规定证据规则和证据的证明力,笔者提出三条原则性建议:(1)对英美国家已经成熟的一些证据规则如直接言词规则可以直接借鉴;(2)对于不太成熟的证据规则或者不适合我国国情(包括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心理等因素)的证据规则,不要急于在立法中予以规定,可继续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再单独规定;(3)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要防止倒退到过去法定证据的老路。至于具体的证据规则的内容,由于其过于庞杂和具体,在此难以详细阐述。五、关于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方式问题在法院推行的审判方式改革中,关于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庭审方式改革,已基本取得人们的认同。但在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缺少规则,对证据在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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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根据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规定证明规则十分必要,这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关于证明规则和证据证明力问题的规定,既可以约束法官,防止法官恣意擅断,也可以约束当事人,让当事人知道应当举出什么样的证据才符合要求。可以说证据规则问题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最难解决的问题,如果不把这个问题解决,在一定意义上讲证据立法就没有必要。如何规定证据规则和证据的证明力,笔者提出三条原则性建议:(1)对英美国家已经成熟的一些证据规则如直接言词规则可以直接借鉴;(2)对于不太成熟的证据规则或者不适合我国国情(包括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心理等因素)的证据规则,不要急于在立法中予以规定,可继续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再单独规定;(3)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要防止倒退到过去法定证据的老路。至于具体的证据规则的内容,由于其过于庞杂和具体,在此难以详细阐述。

      五、关于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方式问题

      在法院推行的审判方式改革中,关于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庭审方式改革,已基本取得人们的认同。但在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缺少规则,对证据在庭审中的运转方式操作不一,缺少规范,有的采取举证-质证-认证的单一方式进行操作;有的则放弃这一模式,采取分类举证、组合质证、综合认证的方式进行;还有的采取单一方式与综合方式交*结合的方式进行,存在很大的随意性,需要统一规范。(2)程序混乱,突出的问题是审判人员对庭审举证、质证的内容心中无数,跟着当事人转,甚至误入歧途,失去控制,造成多次重复开庭,达不到目的。(3)相互失调,举证秩序较乱,质证时间较长,不敢当庭认证,尤其是质证与认证在时间上分离太久,在内容上不能衔接,相互很不协调。

      正确处理好举证、质证与认证的关系,是保证庭审在有序合理状态下进行的重要基础,也是最大功能发挥庭审功能的需要。由于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均是围绕证据这一中心环节进行的诉讼活动,因此建议通过立法方式对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方式作出规定,分清责任、理顺阶段、规范程序、建立规则。建议通过立法对以下问题作出规定:(1)明确规定当庭质证与庭前证据交换的关系,在开庭审理时,对双方庭前已经交换且无异议的证据不再进行质证,其余证据必须当庭质证;(2)质证的范围不但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包括

    www.laixuea.com 法院调取得证据,尤其是在对法院调取得证据进行质证时,法官也只能在法庭上出示、宣读、展现,无需与当事人进行答辩或者反驳,更不能先行确认;(3)按照质证的内在含义规范质证程序、明确主体顺序;(4)科学规定认证方式,确立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制度。这里最主要的是如何规定科学的认证方式的问题。当庭认证应分为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调查认证,二是定案认证。调查认证是指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的单个证据效力的认定,针对的是特定的单个证据,解决的是该证据能否进入本案证据范围的问题,是从形式上认定该证据的效力,因此调查认证可以在该证据质证后当即作出认定结论。定案认证则是指案件通过调查、辩论、合议后,法庭对出现的所有证据按照证据标准分析判断后,全面论证,确定哪些是定案依据,并根据其证明力确定案件事实的认定,针对的是已经进入该案证据范围的所有证据,解决的是该证据在有效范围内的证明力问题,因此定案认证只能在合议并经过综合分析后才能进行。如果能通过立法形式对认证方式作出规定,将会从根本上解决不敢当庭认证、当庭认证方式混乱、当庭认证随意性较大等问题。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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