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地图|收藏本站|数学学习|学习方法|电脑学习|教学大全|生活常识|句子大全|管理资料下载|范文大全
  • 船舶保险合同争议案上诉状

    时间:10-21 12:25:42来源:http://www.laixuea.com 海事诉讼文书阅读:8837

    概要:作者:郭国汀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浦东大道2000号法定代表人:陈剖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国汀,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马海船务公司。住所地:金山县山阳镇戚家墩法定代表人:胡宗文,经理上诉人因上海金马海船务公司诉上诉人船舶保险合同争议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1997)沪海法商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兹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 撤销上海海事法院(1997)沪海法商字第20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两审全部案件受理费。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采信不客观,定性完全错误,适用和解释有关法律,规章明显不当。因而严重损害了上诉人

    船舶保险合同争议案上诉状,标签: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大全,http://www.laixuea.com
    作者:郭国汀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浦东大道20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剖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国汀,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马海船务公司。

      住所地:金山县山阳镇戚家墩

      法定代表人:胡宗文,经理

      上诉人因上海金马海船务公司诉上诉人船舶保险合同争议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1997)沪海法商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上海海事法院(1997)沪海法商字第20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两审全部案件受理费。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采信不客观,定性完全错误,适用和解释有关法律,规章明显不当。因而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正当权利。

      一、 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采纳不客观。

      1. 1原审认定:“1996年9月,原告赴山东烟台向山东省烟台海运总公司购买‘新世纪’轮”。却有意无意未认定被上诉人到底何时购买了该轮?

      1. 2原审认定:“原告分别于1996年10月8日及1997年2月6日将两张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0315元及76000元的支票交于被告方。”然而证据表明,上诉人是于96年11月21日收到80000元,97年3月19日收到57680元。至于0074634号保费通知书,加盖有转账收讫章,注明保费金额为156000元,并不意味着上诉人出具该保费通知书当时已收讫全额保费。这是保险业的习惯做法,旨在促使投保人交费。从时间上看原审的认定也是明显错误的,因为即使被上诉人第二笔保费确实是在97年2月6日交付,亦证实96年11月21日(保费通知书出单日)上诉人不可能收到全额保费。

      1. 3原审认定:“新保单因承保险别与原告意愿相异而被原告退还被告”。“原告提供了新保单及批单复印件以佐证其为‘新世纪’轮的被保险人”我们不知道原审根据什么认定被上诉人将新保单退还上诉人,既然被上诉人退还了新保单,其又如何能提供其复印件作证据?事实是:被上诉人早已接受新保单。这有96年11月21日被上诉人签章的“批改申请书”为证,该申请书由被上诉人亲自注明的“保险单号码”正是SH450B004196SQD0001(即新保单号码,旧保单号为:TA310B004196SWX00001)同日,上诉人发出的“批单”上的“保险单号码”也是新保单号码。由此可见双方均同意对旧保单的更改,被上诉人客观上也不可能将新保单退还给上诉人。至于“被告擅自将承保险别作了更改后又改为原承保险别”之说,更是谎谬,一则前已论证根本不存在所谓“擅自”更改问题;二则上诉人不存在单方更改保单的基础与条件;上诉人当时(96年11月1日)并不精通新保单条款,更不可能预料到日后该“新世纪”轮会因“右喷水泵叶轮绞入芦苇、竹杆、绳索”而致主机损坏;此点相信被上诉人同样未能预见;从新保单的内容上看,决无上诉人单方擅自签发新保单之可能,因为新保单与旧保单相比有数点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只能是被上诉人主动告诉并要求上诉人作出改变,决无由上诉人擅自改变之任何可能!①“被保险人”由原来的“山东烟台海运总公司”更改为“上海金马海船务公司”;②“船籍港”由“烟台”变更为“上海”;③“制造年份”由“1993年6月8日”改为“1993年1月1日”;④“航运范围”由“烟台”改为“上海――舟山定海、普陀山”;⑤“保险单号”由“TA310B4196SWX00001”改为“SH450B004196QSD00001”;⑥“保险险别”由“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改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此外⑦“承保人”;⑧“经办人”;⑨“制单人;”⑩“保险公司签章”;均有所不同。这些变更决非上诉人一厢情愿便能完成,尤其是其中①②③④均属重大事项变更,且必须由被上诉人提供信息资料才有可能。据此足以证实:被上诉人之单方、擅自变更保单之说,及其不接受新保单因而退还新保单给上诉人之辩,完全自相矛盾,根本不能成立。事实上被上诉人不但明知新保单,实际上也是根据其要求上诉人才重新出具新保单的。自96年11月1日,被上诉人收到该保单之日起,至11月21日其出具“批改申请书”直到上诉人依法拒赔,被上诉人从未对该新保单提出任何异议、

      1. 4原审认定:“被告在船舶尚在烟台港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是‘新世纪’轮的真正所有人”同样缺乏根据。因为船舶所有人必须依据国家授权专门机关依法登记方为有效。充其量只能说上诉人可能知道被上诉人将来会成为该轮的所有人。

    [1] [2] [3]  下一页


    Tag:海事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大全常用范文 - 海事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