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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单放货引起的追偿纠纷

    时间:10-21 12:25:47来源:http://www.laixuea.com 海事诉讼文书阅读:8101

    概要: 综上,本院认为外代公司因无单放货行为已向涉案货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了法律责任,在实际支付赔偿款后,外代公司有权向实施无单提货的行为人以侵权之诉进行追偿。港务局系代为保管涉案货物的港口经营人,根据外代公司出具的提货单内容向持单人放行货物不存在过错,提单和提货单性质不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港务局有法定或合同义务对提货人的身份及其所有权进行审查,其在收到提货单之前已经交付部分货物的行为也没有违背提货单所明示的基本要求,该行为与外代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缺乏因果联系,故港务局并不构成侵权,外代公司请求追究港务局的侵权责任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贸易公司和实业公司明知正本提单尚未到达,以向外代公司商借提货单的方式办理提货手续违反法律规定,两公司在未得到承运人许可的情况下,共同实施提货行为已构成对外代公司所管理的财产的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外代公司的经济损失除已经赔付的金额之外,尚有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其诉请侵权人给予赔偿的主张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因外代公司未提供利息损失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期间

    无单放货引起的追偿纠纷,标签: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大全,http://www.laixuea.com

        综上,本院认为外代公司因无单放货行为已向涉案货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了法律责任,在实际支付赔偿款后,外代公司有权向实施无单提货的行为人以侵权之诉进行追偿。港务局系代为保管涉案货物的港口经营人,根据外代公司出具的提货单内容向持单人放行货物不存在过错,提单和提货单性质不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港务局有法定或合同义务对提货人的身份及其所有权进行审查,其在收到提货单之前已经交付部分货物的行为也没有违背提货单所明示的基本要求,该行为与外代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缺乏因果联系,故港务局并不构成侵权,外代公司请求追究港务局的侵权责任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贸易公司和实业公司明知正本提单尚未到达,以向外代公司商借提货单的方式办理提货手续违反法律规定,两公司在未得到承运人许可的情况下,共同实施提货行为已构成对外代公司所管理的财产的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外代公司的经济损失除已经赔付的金额之外,尚有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其诉请侵权人给予赔偿的主张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因外代公司未提供利息损失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期间,本院认为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较为合理,计算期间可从外代公司向提单持有人实际支付赔款时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云港市港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港明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36,174.20元;

        二、被告连云港市港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港明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由上述经济损失产生的利息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企业活期存款利率从201x年11月4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6,690.73元,由被告连云港市港明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连云港港明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履行本案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支付,原告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预付款项不再另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4份,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利荣

        审 判 员 王国梁

        代理审判员 杨莉莎

        20xx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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