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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检查院起诉书

    时间:10-14 09:53:03来源:http://www.laixuea.com 法律文书阅读:8168

    概要:一、概念及作用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或对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代表国家对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制作起诉书的法定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标志着公诉案件已进入审判程序。起诉书的制作既表明对侦查机关完成侦查任务的确认;又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公诉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书,进行法庭辩论的基础;同时,又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合法依据。起诉书是人民检察机关经常使用的重要法律文书。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一)首部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上:“×检

    人民检查院起诉书,标签:法律文书范本,法律文书大全,http://www.laixuea.com
    一、概念及作用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或对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代表国家对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制作起诉书的法定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标志着公诉案件已进入审判程序。起诉书的制作既表明对侦查机关完成侦查任务的确认;又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公诉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书,进行法庭辩论的基础;同时,又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合法依据。起诉书是人民检察机关经常使用的重要法律文书。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上:“×检×诉字[年度]×号。”
    3.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姓名(包括化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若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年月日、逮捕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若为共同犯罪,应按作案中的主次地位依次写明。如系外国人,应注明其国籍。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基本情况。
        在书写被告人基本情况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告人的姓名。应当写清被告人正在使用的正式姓名,即户口簿、身份证等法定文件中使用的姓名。如有曾用名或与案件有关的化名、笔名、绰号等要用括号注明。如果是聋哑人或盲人,要在姓名后用括号加以注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告人,根据《刑法》128条规定,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向法院起诉。
        (2)年龄。应写公历出生年、月、日。具体出生日期查不清楚的,在制作起诉书时应以公历计算的周岁写明被告人的年龄。但是,如果涉及到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时,必须写明被告人准确的出生年、月、日
        (3)出生地。起诉书写被告人出生地时,如果是本省人可直接写市、县名,外省的需写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名称;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当写明其所属国籍。
        (4)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写出被告人身份中的号码数,以作为确认其身份的依据。
        (5)民族。应写全称。如汉族、维吾尔族等。
        (6)文化程度。主要写明所受过的正规教育的程度。未受过正规教育而又达到一定文化程度的,可写“相当”于什么程度。不识字的写“文盲”。
        (7)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应写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所在的工作单位名称及职务;从事农业生产者写“务农”;从事个体经营的写“从事个体经营”;城镇无职业者,写“无业”。
        (8)住址。一般情况下应写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对流窜犯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不明的,写其暂住地。
        (9)是否受过刑事处罚。主要写明被告人在何时因何罪被判何种刑罚等情况。有关定罪量刑需要参考的一些情况,也要逐一写明。如曾采取的强制措施名称及逃跑时间;劳教的原因和时间;劳教解除或逃跑时间;劳改释放或逃跑的时间;认定为惯窃、惯骗等罪的,还需将被告人以前的同类违法行为所受到的处理(如拘留、劳教)等情况,按时间顺序写明。
        (10)因本案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分别写明因本次犯罪被批准或执行强制措施的时间、案由、机关、强制措施名称。先后采取两种以上不同强制措施的,要依照时间顺序一一写明。
        对共同犯罪的多名被告人一并提起公诉的,起诉书的“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应当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依次逐人分段写明。关于“采取的强制措施”一项,如果几名被告人是在同一时间,被同一机关批准或决定采取同一种措施的,可以用归纳法,在各被告人基本情况写完以后,另用一自然段,综合写明各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决定或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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