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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暂行办法

    时间:10-14 09:53:03来源:http://www.laixuea.com 规章制度阅读:8613

    概要: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成都高新区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高新区内的用人单位和户籍在本区内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第三条成都高新区的就业工作遵循“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比较充分的社会就业。第四条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第五条坚持改善和优化创业环境和条件,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再就业扶持对象的创业活动,给予扶持。鼓励劳务型、就业型企业和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鼓励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第六条加大投入,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训练,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素质与能力。鼓励属于成都高新区重点发展行业、规模在100人以上,能提供见习职业(工种)相应培训条件并有服务社会意愿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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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成都高新区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高新区内的用人单位和户籍在本区内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第三条成都高新区的就业工作遵循“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比较充分

    的社会就业。

    第四条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五条坚持改善和优化创业环境和条件,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再就业扶持对象的创业活动,给予扶持。

    鼓励劳务型、就业型企业和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鼓励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

    第六条加大投入,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训练,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素质与能力。

    鼓励属于成都高新区重点发展行业、规模在100人以上,能提供见

    习职业(工种)相应培训条件并有服务社会意愿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成都高新区青年就业见习培训基地”,开展3-6个月的见习培训,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培训难度和岗位技术含量发放培训补助;凡本辖区从大中专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拥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16-25周岁未就业的居民,均可提出申请参加见习培训,由高新区管委会向学员提供相当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活补助和见习保险。

    高新区内持《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参加成都高新区再就业定点机构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者,根据课时安排按每人每天6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参加高新区再就业定点机构承担专业(工种)以外的培训,取得职业等级证书者可按不超过每人800元的标准核报70%的培训费用。

    第七条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鼓励各类人才中介、职业介绍机构为区内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可按中介成功1人补贴1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八条发放就业补贴,鼓励高新区内用人单位更多地招用本区域内的劳动者。

    将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中的岗位补贴延伸至所有用人单位,凡招用本辖区持《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每招用1名人员给予用人单位500元的就业奖励。

    第九条承担高新区财政投资项目的企业,有义务做好本区域失业人员和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工作,招用本区域居民的比例不得低于30%。代表高新区管委会对政府项目进行投资、营运的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条进一步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通过社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

    社会公益性岗位主要指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岗位(包括收发、门卫、打字、保洁、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岗位)和由各级财政出资形成的就业岗位(公共物业管理、社区治安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环卫清扫保洁、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等社会化服务岗位)。

    社会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掌握和调控,重点用于安置高新区内持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的“4050”(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列各项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符合国家、省、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从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支出;其余补助资金由高新区财政支出。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执行三年,若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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