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办法
- 类型:制度手册
- 授权方式:免费版
- 更新时间:10-14 10: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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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办法》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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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商品汽车发送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受汽车生产厂、购车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供驾驶劳务运送商品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辆的有偿的运输服务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从事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开业条件
第五条凡从事营业性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除符合《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营规模相当的管理、技术人员;有与承接商品汽车发送数量相当的驾驶人员向社会聘用驾驶人员应订有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
具有完善的组织章程;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租用停车场地需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从事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驾驶人员须持有效的驾驶执照并具有3年(含3年)以上的驾龄严禁聘用离退休驾驶人员从事商品汽车驾驶业务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凡申请从事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须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单位证明和有关开业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县级运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审批权限:
(一)县级运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业户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开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地(市)级运政部门审批
(二)地(市)级运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开业务件及县级运政部门意见进行审批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商品汽车发送”
第八条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业户新增道路商品汽车发送服务项目的、接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各级运政部门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定30天之内作出批准(合格)或不批准(不合格)的书面答复
第十条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迁址、分离或合并、应在变更之日30天前持有关材料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交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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