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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全国林木种苗质量年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

    时间:10-20 15:43:00来源:http://www.laixuea.com 质量月活动总结阅读:8298

    概要: 一是继续制定《种子法》配套法规,加快完善种苗法律体系。《种子法》颁布施行以来,国家林业局先后出台了9项部门规章,今年我局又起草了《〈种子法〉实施条例(林业部分)》、《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进出口管理办法》、《区域性林木种苗花卉交易市场命名办法》。河北、内蒙古、江西、湖北、甘肃、陕西、江苏、湖南、山西、河南、辽宁、云南、重庆、贵州等14省区出台了《种子法》实施办法或条例,细化《种子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种苗执法主体、种苗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渠道,细化了种苗案件赔偿责任、品种审定和种苗监督管理等内容,为种苗执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进一步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品种审定,林木种子检验、检疫和标签等制度。全国有11省(区、市)成立了林木种苗执法科室,有2个国家级、27个省级和77个地、县级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有近1000处种苗质量检验室,建立了全国林木种苗质量监督和考核制度,全国现有经培训合格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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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继续制定《种子法》配套法规,加快完善种苗法律体系。《种子法》颁布施行以来,国家林业局先后出台了9项部门规章,今年我局又起草了《〈种子法〉实施条例(林业部分)》、《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进出口管理办法》、《区域性林木种苗花卉交易市场命名办法》。河北、内蒙古、江西、湖北、甘肃、陕西、江苏、湖南、山西、河南、辽宁、云南、重庆、贵州等14省区出台了《种子法》实施办法或条例,细化《种子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种苗执法主体、种苗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渠道,细化了种苗案件赔偿责任、品种审定和种苗监督管理等内容,为种苗执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进一步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品种审定,林木种子检验、检疫和标签等制度。全国有11省(区、市)成立了林木种苗执法科室,有2个国家级、27个省级和77个地、县级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有近1000处种苗质量检验室,建立了全国林木种苗质量监督和考核制度,全国现有经培训合格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人员1400多人,有持证上岗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人员7920人;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1.2万份,发证率由201x年的13%提高到56%;28个省区实行了标签制度;25个省区成立了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截止到201x年全国已审(认)定林木良种1600多个,其中201x年度国家级审(认)定林木良种27个。 

       三是开展了全国性的种苗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表明,今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是历年最好的一年,种子样品合格率为84.5%,苗木样品合格率为90.1%,分别比上年度提高了9.3和10.7个百分点。各地实行种苗质量自查制度,严格执行种苗质量管理规定,凡在种子调拨、入库和播种前、苗木出圃前都要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和产地检疫,保证了种子和苗木质量。 

       四是开展了全国种苗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行动,加大种苗案件的查处力度。我局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共同组织开展了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林木种子广告)专项检查行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发现并查处林木种苗案件518起,其中假冒伪劣的145起,虚假广告的16起,无证、无签的357起,涉案金额达3000多万元,没收、封存、扣押或者销毁种子近240多万公斤,有力地打击了林木种苗的违法行为,为净化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今年我局又授予217个单位为全国质量信得过苗圃,127个单位为全国特色种苗基地称号,树立了一批重质量、守信誉的典型。 

       五是开展了林木种苗质量年活动中期总结部署工作。在《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之际,及时召开了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座谈会,总结上半年活动开展情况,分析和现场解答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下半年要抓好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四项重点工作。 

       (五)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宏观管理。 
       我局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作为贯彻中央林业决定的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种苗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奋斗目标和工作重点,对种苗体制、投入、机构等方面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是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种苗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为了加强种苗基础工作,增强种苗发展后劲,我们还强化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和引种工作,开展了沙地云杉等抗逆性强、速生及绿化品种的引种试验工作,丰富我国西北部造林树种。 

       通过全国林木种苗质量年活动的开展,全国上下以提高种苗质量工作为重点,抓住贯彻施行《种子法》中心工作不动摇,林木种苗工作的影响不断扩大,全社会守法生产经营种苗的氛围逐步形成,种苗质量意识不断增强;种苗宏观管理、行政执法、监管服务职能进一步强化;种苗法规标准进一步完善,种子基地、种苗质量检验和加工贮藏等种苗基础性、公益性建设得到巩固和加强;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虚假广告明显减少,良种推广工作逐步规范,种苗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明显提高。 

       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和种苗工作的重视,得益于全国人大的关心,各部门的支持,得益于全国人民和种苗战线同志们的艰苦努力,得益于我们坚持依法治种、科技兴种的基本方针,是种苗事业基础地位更加强化的结果。 

       二、认清形势,坚持依法治种、科技兴种,常抓不懈,全面开创林木种苗工作新局面 

       当前,我国林木种苗工作总体形势是好的,但林木种苗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林业快速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多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种苗管理能力和执法能力较弱。大部分地县种苗管理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交通、通讯等办公、执法监督管理设施十分缺乏;不少地方质检、信息、加工贮备等基础设施严重不足。二是种苗市场存在诚信危机。没有完全实行订单生产;欺诈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三是各级种苗管理机构体制不顺,经费不足。目前只有吉林、新疆、浙江等省区将种苗管理机构纳入公务员序列,工作经费有保证,但全国绝大部分种苗机构是事业单位,既要从事行业管理工作,又要创收弥补事业经费不足,既削弱了行政管理工作,又造成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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