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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西非营利组织考察报告

    时间:10-14 10:03:28来源:http://www.laixuea.com 考察报告阅读:8372

    概要:在巴西,要区分一个概念,即机构(institute)和非营利/非政府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s/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虽然机构在名称上可包括在一个公司的名称中,但更多指与教育、调查和科研方面有关的实体,不与法人组织相对应。它可指政府或私人部门,营利或非营利部门。机构本身含有更多教育方面的意义,在巴西法律中没有明确定义。而非营利组织也没有法律定义,主要社会学中的一个名称而非在法律领域中的技术名称。 2.公用事业组织。公用事业组织根据巴西“公用事业宣言(DPU)”产生,该政策对一个组织是否为公用事业组织有明确界定:“本国成立的市民组织或基金会以服务社区为唯一目的,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为是公用事业组织:一是法人;二全面运作并服务于社区;三是组织的董事、财务人员、顾问为非支薪人员”。满足最基本条件的组织可从社会上的法人组织中获得捐赠作为获取资源的一种形式。捐赠的法人享相应税收优惠。 3.社会救助组织。这类组织在巴西社会救助国家委员会(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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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巴西,要区分一个概念,即机构(institute)和非营利/非政府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s/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虽然机构在名称上可包括在一个公司的名称中,但更多指与教育、调查和科研方面有关的实体,不与法人组织相对应。它可指政府或私人部门,营利或非营利部门。机构本身含有更多教育方面的意义,在巴西法律中没有明确定义。而非营利组织也没有法律定义,主要社会学中的一个名称而非在法律领域中的技术名称。 

       2.公用事业组织。公用事业组织根据巴西“公用事业宣言(DPU)”产生,该政策对一个组织是否为公用事业组织有明确界定:“本国成立的市民组织或基金会以服务社区为唯一目的,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为是公用事业组织:一是法人;二全面运作并服务于社区;三是组织的董事、财务人员、顾问为非支薪人员”。满足最基本条件的组织可从社会上的法人组织中获得捐赠作为获取资源的一种形式。捐赠的法人享相应税收优惠。 

    3.社会救助组织。这类组织在巴西社会救助国家委员会(NCSA)注册登记。这些组织主要服务于家庭、儿童、母亲、青少年和老人,资助贫穷家庭的小孩,为家庭提供预防、生活、技能恢复等方面的服务;还促进就业市场的统一,提供教育或健康帮助,发展文化,帮助《社会救助机构法》的受益人。成立这类组织的好处就在于可以与NCSA签订合同或协定以获取公共资源或相应资金。 

    4.公益组织。即社会救助组织在NCSA注册三年后,可以要求获得“公益组织”资格/证明(CPE)。取得这项资格最大的好处在于可以免交工资中对社会福利的捐赠金。资格申报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最近三年要连续活动。社会救助组织认为满足条件可以到巴西的国家社会福利部(NDSW)申请“公益组织”资格。NDSW即是负责扣除工资中对社会福利捐赠部分的部门。 

    5.社会团体。现在巴西有一类新型组织,是根据巴西第9.637/98号立法成立,名称为“社会团体”(SO)。该组织主旨在于环保,也涉及健康和教育领域。该类组织可与政府部门签订管理协议(MA),按照国家管理和政府改革部的要求,把向公众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提到更高层次。这些组织有时被看成巴西公共服务私有化的一部分。 

    6.“公共利益中的公民社会组织”(CSOPI)。与上述“社会团体”同属新型组织一样,“公共利益中的公民社会组织”(CSOPI)是巴西国家司法部赋予非营利民间法人资格。根据巴西第9790/99号法令规定,非营利组织被定义为这样一类组织,即该组织不在成员、董事、顾问、合伙人、雇员、捐赠人间分配其存续期间获得的最终利润或活动赢余、红利、奖金或税利,并且该组织应当全面遵守其各自业务宗旨。这些组织不仅提供社会救助,免费医疗和教育服务,而且还涉及诸如教育促进、历史和文艺遗产保护、食品和营养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志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扶贫、新型社会产品的非营利实验、商业信用、法律援助、人权等十二个方面。这些组织在过去常被认为是为了获得税收优惠的社会救助组织。这部法律刺激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但也对相关范围进行了限制。本法明确规定不包括组织(该法第二条):工会,阶层组织或职业代表组织;宗教组织或散布信仰的组织;政党组织或类似组织(包括与此相关的基金会、健康机构、私立学校及其资助人);社会团体;合作社和公共基金会;营利学校和医院;在小范围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互益性组织等十三大类组织。 

    “公共利益中的公民社会组织”法(即巴西第9790/99号法令)对进行公益活动的组织赋予新的定义。法律规定,要取得“公共利益中的公民社会组织”资格,该组织的章程应明确以下条款:组织的合法性、法人性、道德性、公开性、经济性和高效性(这些是巴西《行政法》中有的原则);章程应采取必要和充分的行政管理措施防止在决策对不正当谋取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章程还应规定建立相应的财务机构,监督财务平衡,向领导者提供决策建议;规定在组织解决时财产转移给其他类似组织;在资格丧失时,期前取得的资金要转移给其他有此资格的组织;满足国家财务规范的要求等条款。以上这些详而细的要求的目的就在于保证该组织是一个有效的公益组织,保证该组织在开展活动时很专业,保证该组织财务管理有序且公开。 

    如果认为满足了的条件,发起人可向司法部提出成立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在公证处备案的章程 

    ----理事会选举纪要 

    ----资信证明/资产报告 

    ----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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