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纳税人一般记录登记证明 司法部在接到上述材料后应于30天对成立申请作出予以接受或拒绝的决定。如果司法部同意成立,则应于同意之日起15天内颁发成立证书;如果拒绝,应在同样时间内于官方期刊上公告。对于司法部在行使拒绝成立的权力方面,法律有严格限制:一是申请成立的组织不属于本法规范的组织;二是成立申请不满足上述原则和章程规定的要求;三是所填报的材料不齐全。除此之外,司法部不得援用其他理由予以拒绝成立。 (三)对巴西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的评价 根据巴西的立法,只采纳了净利润税体系并且当年有赢利的公司才可享受(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201x年中期巴西国家税务局发布报告表明,1999年全巴西两百九十余万家公司中仅有不到二十万家采纳了净利利润体系。在这二十万家中,大约八万家在1999年获得赢利,这些公司也就是潜在的捐赠者。而在这八万家公司中,仅有6%的公司宣布利用了税收激励政策。这样对于社会和文化项目的捐赠估计本应可达到4万亿巴西币,但实际只得到54.8亿巴西币。巴西的非政府组织是这些捐赠的主要受益人(获得了捐赠的4
巴西非营利组织考察报告,标签:考察报告范文,考察报告格式,http://www.laixuea.com----纳税人一般记录登记证明
司法部在接到上述材料后应于30天对成立申请作出予以接受或拒绝的决定。如果司法部同意成立,则应于同意之日起15天内颁发成立证书;如果拒绝,应在同样时间内于官方期刊上公告。对于司法部在行使拒绝成立的权力方面,法律有严格限制:一是申请成立的组织不属于本法规范的组织;二是成立申请不满足上述原则和章程规定的要求;三是所填报的材料不齐全。除此之外,司法部不得援用其他理由予以拒绝成立。
(三)对巴西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的评价
根据巴西的立法,只采纳了净利润税体系并且当年有赢利的公司才可享受(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201x年中期巴西国家税务局发布报告表明,1999年全巴西两百九十余万家公司中仅有不到二十万家采纳了净利利润体系。在这二十万家中,大约八万家在1999年获得赢利,这些公司也就是潜在的捐赠者。而在这八万家公司中,仅有6%的公司宣布利用了税收激励政策。这样对于社会和文化项目的捐赠估计本应可达到4万亿巴西币,但实际只得到54.8亿巴西币。巴西的非政府组织是这些捐赠的主要受益人(获得了捐赠的47%),文化项目获得其中31%的捐赠,儿童和青少年基金获得其中12%的捐赠,视听项目获得6%,教育和研究机构获得4%。
以上是公司捐赠方面,在个人捐赠方面情况非常相似。虽然有一类捐赠,即个人对儿童和青少年基金的捐赠在1999年到201x年间上升了4.4%,但这也仅占到该领域潜在捐赠额1.07亿巴西币的一半,而这些捐赠本可以享受到税收激励政策的优惠。
201x年9月由福特基金会支持的研究机构、基金会和企业集团(GIFE)进行的调查研究表明,在巴西,对于社会和文化项目捐赠方面的税收激励没有起到应有作用。研究报告指出不管是企业公司还是公民个人在捐赠方面都不善于用运用税收政策。
目前的税收激励政策在刺激个人对社会项目资助方面起的作用不够。巴西立法对公司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一般税收激励,在一些特殊领域提供专项的税收激励,如文化和儿童、青少年发展等方面,允许把捐赠从应税额中整体扣除,这从经济制度方面体现了由个人来配置社会资源。但整体上来看,执行的效果并不是很好,原因:
首先是信息缺乏,许多捐赠者不知道税收激励政策。如果非营利组织不知道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他们也不可能知道如何运用这个政策。并且如果一个非营利组织没能给潜在的捐赠者提供一个设计良好、运作高效的项目,捐赠者也就不可能进行捐赠。巴西国内大规模培养志愿精神的活动(特别是201x年联合国志愿者年期间)和公司鼓励雇员广泛参与志愿领域的活动都表明,捐赠的时间决定了捐赠的金额。因此,长期的社会志愿活动和能力建设极为重要。
其次政府的认识。政府应当意识到非营利组织并不与政府部门在公众项目上有竞争。非营利组织的存在并不就表明政府的低效或对社会需求不闻不问。这需要国家政治文化上进行相应的转变。巴西目前正在进行这种转变。自从1988年巴西宪法颁布实施以来,一些公共政策(如环境、健康、儿童和青少年发展、老龄问题、社会安全、旅游等)都由政府官员、非营利组织代表、公共政策的受众、工人等组织的委员会制定。这种模式让政府注意到政治文化变化。已有五个世纪的殖民文化、皇权文化、独裁文化正在逐步改变。这种模式也逐步提高了政府对非营利组织工作和价值的总体认识,为政府信任和认同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一个范例。
巴西在这些方面都有些相关立法,改善立法通常也更有利于上述情况的发展,但更重要的是让巴西人都知道有这些法的存在并去利用它。
三、巴西非营利组织发展给我们的启示
(一) 基于历史原因,巴西非营利组织不集中于某一个部门登记。而是根据各不同组织的性质分别在不同的部门登记。一方面来说,各不同非营利组织对应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有利于政府对这些组织的业务管理,但分散于不同的部门却不利于政府的总体规划或宏观管理,在政策上更是由于立法权分开(联邦、州、市、联邦区分享立法权),致使非营利组织在巴西各州发展情况不一。巴西的非营利组织并非强制登记制,是否登记取决于组织的自愿性。只是登记以后可以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并且在与政府合作的过程中还能享受优先权。但这种非强制登记导致非营利组织发展良莠不齐,公信力更难于有效建立。
我国民间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分开管理、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的体制有利于克服登记分散的缺点,但在民间组织的设立上应体现更多的民间性和自愿性,政府部门只有在特殊且必要的情形下才可以成为民间组织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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