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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2017年 “七·一”表彰暨半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时间:05-11 21:37:15来源:http://www.laixuea.com 工矿企业阅读:8314

    概要:第四,突出煤矿安全督导,深入推进“一打两整顿”和瓦斯集中整治。开展煤矿安全督导是推进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能,把煤矿安全督导与监察执法、事故查处、许可证审查、安全评估有机地结合起来,寓安全督导于监察执法、事故查处、许可证审查和安全评估之中,切实开展煤矿安全督导工作。要积极支持和参加市、区县(市)两级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导组及市煤矿安全专家组组织开展的安全导督和对煤矿企业安全现状的“会诊”工作。由我局牵头的五个市级瓦斯集中整治督导组要按〈重庆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导工作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督导,并督促其他各组开展相关工作。各监察分局(工作站)按照局制定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导工作方案要求成立的瓦斯治理监察执法小组,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督导。要切实督促各级地方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3.22”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安徽淮南”现场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

    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2017年 “七·一”表彰暨半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标签:领导讲话稿,领导发言稿,http://www.laixuea.com
    第四,突出煤矿安全督导,深入推进“一打两整顿”和瓦斯集中整治。开展煤矿安全督导是推进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能,把煤矿安全督导与监察执法、事故查处、许可证审查、安全评估有机地结合起来,寓安全督导于监察执法、事故查处、许可证审查和安全评估之中,切实开展煤矿安全督导工作。要积极支持和参加市、区县(市)两级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导组及市煤矿安全专家组组织开展的安全导督和对煤矿企业安全现状的“会诊”工作。由我局牵头的五个市级瓦斯集中整治督导组要按〈重庆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导工作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督导,并督促其他各组开展相关工作。各监察分局(工作站)按照局制定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导工作方案要求成立的瓦斯治理监察执法小组,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督导。
    要切实督促各级地方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3.22”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安徽淮南”现场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1x]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1x]4号)和重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1x]105号)、《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府发[201x]32号)、《关于印发区县小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两个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x]52号)以及重庆煤矿煤矿监察局、重庆市经委等五局一委《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一打两整顿”活动的通知》(渝经发〔201x〕68号)的各项要求。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狠抓煤矿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的贯彻落实,切实督促全市228个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渝府发[201x]32号文件和国家局《关于推广应用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1x]37号)规定,突出矿井在9月底以前,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强制开采保护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年底以前,全部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实行市、区县(市)、煤矿三级联网同步监控,推进煤矿瓦斯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的建立完善。二是要督促、指导和帮助煤矿企业根据国家局、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发的《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开展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此项工作在9月30日前全面完成。三是督促检查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要求对“五类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对“四类矿井”矿井实施关闭。四是把壁式开采和金属支护作为构建煤矿安全的“生命工程”来抓,促进按照今年市政府确定的554个煤矿实行壁式后退式开采和184个矿井实行金属支护目标的实现。每个区县有哪些矿井限期达到,要心中有数,适时跟踪监察。五是督促建立健全市、区县、乡镇三级煤矿安全监管体系,明确分管领导、监管部门,配备、配齐监管人员,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负责人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制度。六是要按照国家局和全国总工会下发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通知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在井下采掘班组中配备群众安全监督员,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作用,促进企业加强对作业场所安全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或未按规定完成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建议、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监察意见、向煤矿企业下达监察执法文书,促进安全监管到位、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五,突出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做好煤矿安全评估工作。
    近年来,随着煤炭市场的好转和经济发展对煤炭需求的增加,部分区县(市)新开办了一些煤矿。下半年,机关安全监察业务处室、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对新近开办煤矿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以后每年至少清理一次,做到心中有数,并将清理的情况及时向局汇报。要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矿井的监察,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凡是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一律要依法严惩不贷。同时,要严格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有关要求和安全标准,认真审查和验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在总结前两年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局已对区县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印发了《重庆市地方国有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实施办法》,市属煤矿仍按原评估标准和办法执行。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是安全监察执法的有益补充。要将安全监察寓于安全评估过程之中,把对煤矿进行安全评估的过程变为促进企业规范安全管理、对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技术改造的深化整治过程,变为推动安全质量达标、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过程。各监察分局(工作站)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对评估新办法、新标准的学习、宣传工作,评估工作从8月份开始要正式启动,做到早安排、早部署,督促各区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制定评估进度计划,狠抓工作、责任和措施的落实,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矿井的安全评估工作,局在201x年1月向社会公告。要坚持原则,严格标准,加强对评估过程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评估质量。对安全评估为D类的矿井,一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二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要按规定及时向国家局和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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