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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外经验:日本非营利组织考察报告

    时间:10-14 10:03:28来源:http://www.laixuea.com 考察报告阅读:8424

    概要:海外经验:日本非营利组织考察报告 201x年10月,笔者参加了民政部组织的“日本NPO法律制度研修考察团”,在日本逗留十多天,接触了数十位日本NPO法律制度研究专家以及NPO管理者,实地考察了近20个NPO及NPO的支持性网络组织——“NPO支援中心”。为帮助国内同行了解日本NPO有关情况,特将此次考察的收获整理成文 日本非营利组织法律框架及发展概况 (教育www.laixuea.com欢迎您投稿) 日本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分为共同利益法人(又称中间法人)、广义的公益法人及任意团体三大类。“共同利益法人”类似我国的行业协会、商会、联谊会等互益性组织;“广义的公益法人”包括9种: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以上两种法人统称为“公益法人”。其中“财团法人”类似我国的基金会)、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含“认定NPO法人”,两者区别在下文中解释)、社会福利法人、医疗法人、学校法人、宗教法人、职业训练法人、改造保护法人(对原服刑者实施改造保护)。任意团体是指无法人资格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团体,与我国的社区民间组织和乡村民间组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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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经验:日本非营利组织考察报告


    201x年10月,笔者参加了民政部组织的“日本NPO法律制度研修考察团”,在日本逗留十多天,接触了数十位日本NPO法律制度研究专家以及NPO管理者,实地考察了近20个NPO及NPO的支持性网络组织——“NPO支援中心”。为帮助国内同行了解日本NPO有关情况,特将此次考察的收获整理成文 

    日本非营利组织法律框架及发展概况 

    (教育www.laixuea.com欢迎您投稿)


    日本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分为共同利益法人(又称中间法人)、广义的公益法人及任意团体三大类。“共同利益法人”类似我国的行业协会、商会、联谊会等互益性组织;“广义的公益法人”包括9种: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以上两种法人统称为“公益法人”。其中“财团法人”类似我国的基金会)、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含“认定NPO法人”,两者区别在下文中解释)、社会福利法人、医疗法人、学校法人、宗教法人、职业训练法人、改造保护法人(对原服刑者实施改造保护)。任意团体是指无法人资格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团体,与我国的社区民间组织和乡村民间组织比较相似。 

    日本现有公益法人2.6万个,有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2.3万个、全国有社会福利法人1.9万个、医疗法人3.9万个、学校法人(指私立学校)0.76万个、宗教法人18.3万个、职业训练法人420个、改造保护法人160个。以上7种法人都须政府主管机关批准。除了公益法人是根据1896年日本《民法》第34条成立以外,其他法人都是根据各种特别法成立的。任意团体又称“无权力能力社团”,是公民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结社权成立的,无须登记就可以开展活动。任意团体的总数没有确切的统计,估计有好几万个。 

    1896年,日本颁布的《民法》中规定了“公益法人”制度,允许国民成立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皇室成员带头为财团法人(即基金会)捐款,目的是救助老弱病残幼。在战后日本非常困难的时期,公益法人为稳定社会、安抚人心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公益法人制度有很多问题:公益法人的成立需要政府批准,并要受到主管机关的监管,公益法人的作用被视为“行政机关的末端”;公益法人制度对于“公益性”的界定不很清晰,公益法人的标准不透明,完全靠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批准期限也没有规定;对于公益法人的行政监管过多、过严(制度规定:成为公益法人即可自动享有减轻课税等优惠待遇,给了行政进行监督的理由);公益法人只接受政府机关的监管,而不向社会公开信息,从而形成“封闭性运行”,市民参与不够。总之,公益法人制度已无法满足越来越成熟的市民社会的要求。大量的公益性团体因为很难取得法人资格,就以“任意团体”的形式在社会上活动。上世纪90年代日本的任意团体达9万多个。1995年的阪神大地震是一次严重的自然灾害,灾后救助中暴露了政府机构的各种弊端,同时也给了NPO发挥作用的机会。从那以后,日本政府和市民都认识到:一个完善的社会不能没有NPO的存在,政府应当支持NPO的发展。 

    在一些议员的努力下,1998年日本“NPO法”诞生了。这是一部针对“公益法人制度”的缺陷而制定的法律,同时又保留了公益法人制度的基本特征。“NPO法”降低了“公益法人”的条件,会员只需10人以上,不要求有注册资金和固定办公场所;使用了“以增进不特定多数人利益为目的”的表述,对“公益性”做出了合理的界定;明确了NPO法人的要件,将过去的“许可制”改为“认证制”,只要申请人满足了公益法人的要件原则,行政机关就得予以认证,并对审批期限做出规定。“NPO法”还规定:NPO法人只要没有违反政令等行为,行政原则上就不对其进行监管,而完全交给民间自治。为此,法律规定NPO必须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关于NPO法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成立的“门坎”已降低,就不可能再对NPO法人普遍给予减税优惠,而是对于NPO法人所从事的33种收益事业以外的活动,如收取会费等明显的非营利性活动免税。由于“33种收益事业”已将所有经营、创收性质的活动全部归纳进去了,所以,对于一般NPO法人而言,除了会费不纳税,其他所得都须纳税。但是对于那些以从事慈善、救助为主要宗旨的团体,税法另外设置了“认定NPO法人”制度,由税务部门依据7个条件来审批“认定NPO法人”,对于“认定NPO法人”给予特别优惠的减免税待遇,包括对“认定NPO法人”本身和对捐赠人的课税减免。不过,由于条件比较严苛,“认定NPO法人”制度实行以来的4年间,全日本只审批了37个“认定NPO法人”。据介绍,“认定NPO法人”条件中最难达到的是这样一条:“NPO组织获取的募捐款要在1000万日元以上,且每个人(或单位)的捐款额不得超过募集款总数的5%”。这就是说,假如一个NPO法人募集的善款不到1000万日元,或者募到了1000万日元,但捐献者少于200个人(或单位),就不具备申请“认定NPO法人”的条件。这个制度的立法本意是要求NPO法人动员更多的人(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这也是对NPO组织的筹资能力、动员能力(这两种能力都与该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有很大关系)的考验。“认定NPO法人”不是终身制,评一次管两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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